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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贯彻《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发言(二篇)【完整版】

时间:2022-11-15 12:55:09 心得体会 浏览量: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习贯彻《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发言(二篇)【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学习贯彻《对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意见》,心得体会发言(二篇)【完整版】

 

 学习贯彻《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心得体会发言 (二篇)

  篇一

 1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

 《意见》 提出,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 量化罚款幅度, 坚决避免乱罚款, 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 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8 月 17 日中国新闻网) 现实生活中, 一些行政机关采取突击式执法, 在处罚手段上层层加码, 甚至开出“天量罚单” , 变相为“逐利执法” 。

 以“创收” 为目的的罚款虽然看似纠正了“违法” 行为, 但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 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 违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执法的初衷。

 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罚没收入任务” , 但下指标、 找茬罚款甚至是包月 罚单等怪事儿仍时有发生。

 实际上, “创收式执法” 早已不是什么秘密, 但它所涉及的两个公众疑问, 却始终没有得到有力的回应:

 一是这些不规范执法行为,到底有没有监管?由谁来监管?怎么监管?有没有一条老百姓能真正参与监督的渠道?因为没有约束, 自然就无法阻止公权力的手“伸得过长”; 二是巨

 额的行政罚款到底是如何处置的?有多少罚款真正用于改善公共设施、 增进公共安全、 反哺造福民生, 又有多少罚款最终进入部门小金库乃至进了 执法者的个人腰包? 同时, 以罚代管违反了行政管理的初衷, 只看见罚款总数不断增加, 看不到管理事项的质效提升。

 据此, 一方面要对罚款情况全面清查, 整治短板问题; 另一方面要对基层反映的显著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如确不科学, 应尽快调节。

 同时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防止个别行政处罚异化为“创收” 。

 这次,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 , 就是明令行政机关坚决避免乱罚款, 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 量化罚款幅度; 需要在法定处罚种类或幅度以下减轻处罚的, 要严格进行评估, 明确具体情节、 适用条件和处罚标准。

 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是公正执法之“标配” 。

 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力点, 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 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 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 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 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 进一步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

  篇二

 8 月 17 日,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 )

 。

 《意见》 提出, 要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 量化罚款幅度, 坚决避免乱罚款, 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 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

 (8 月 18 日中国 政府网)

 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座桥梁, 让抽象法律和生动实践、 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之间建立某种联系, 通过行政执法者基于复杂多变的现实进行自由裁量, 力使法律基本精神得到较为准确的体现, 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这一制度的合理性、 正当性建立在这样一个理论基础之上:

 由于法律存在条文性、 稳定性、 原则性等局限, 有限的立法资源无法罗列穷尽, 因此需要由行政执法者这一媒介去将“硬” 的法律条文与“软” 的现实联结起来, 行政裁量权应运而生。

 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裁量权就像中医师开药方, 医师通过望闻问切、 辩证审因, 掌握病人病情之后, 根据中医汤头, 按照病人病情酌定各种中药用量, 开出方剂。

 一位中医师能否对症下药、 药到病除, 除了个人医术之外, 还受其他因素影响。

 同样的,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使裁量权过程中, 也不免受到非个人因素的掣肘, 如部门或地方经

 济利益, 从而导致目标错位、 效果偏移。

 因此, 需要基准制度, 给行政裁量权列出“清单” , 套上“笼子” 。

 《意见》 所提概念, 已见法律之中。

 2021 年 1 月 ,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

 近年来, 这一制度已从纸面落到地面, 化为各地相关部门的行动指南。

 细心的老百姓也能感受到其中的变化,比如说对交通违法, 较之过去, 现在的执法多了不少人情味。

 毋庸讳言, 实践过程中仍存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不明确、 制定程序不规范、 裁量幅度不合理等问题, 导致行政执法该严不严、 该宽不宽、 畸轻畸重等现象时有发生。

 同一种行政违法行为, 在不同地区面临的行政处罚大相径庭, 类案不同罚就是行政裁量差异结出的“奇异果” 。

 建立和完善行政裁量基准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 既要从制度本身着手, 也要在执行、 监督、 保障等环节着力, 为制度平稳运行注入动力、 降低阻力。

 在制度供给方面, 要因地制宜、 与时俱进, 准确规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 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 量化罚款幅度, 尽可能让行政裁量权在合理区间运作, 防止过犹不及。在抑制地方逐利冲动方面,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强化日 常监督,比如完善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 加大对乱罚款的查处力度等, 终结地方对罚款创收的路径依赖, 从而减少行政

 权力对行政执法的不当干扰。

 在执法监督方面, 公权力必须受到有效监督, 方能确保用得其所, 行政裁量权也不例外, 对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使用行政裁量权实施及时、 有效的监督, 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确保行政裁量权不跑偏、 不越轨。

 在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方面, 行政机关在作出 行政执法决定书时, 必须明确告知有关行政处罚的依据, 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 并提供申诉维权渠道,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可喜的是, 近年来, 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越来越受重视, 许多行政执法领域都开辟了权利救济通道。

 行政法学专家认为, “裁量权是行政法的核心问题。

 ” 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要高度重视这一核心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 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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