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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5篇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1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基本知识
培
训
资
料
洪湖市纪委监察局
二O一三年三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础理论 1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概念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三、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分类
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五、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 处理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程序 5
第三部分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要求 6
一、加强基础建设,狠抓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二、推行信访首办责任制,抓好初信初访
三、积极稳服地处理疑难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健全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实名举报通道
五、完善三书制度,加强信访监督
六、认真筛选,提供高质量的信访的信访信息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知识
第一部分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基础理论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既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和国家人民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它要根据纪检监察工作的任务和职能来开展工作,还要遵循人民信访的一般规律和原则来开展工作,为了便于更好地做好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必须熟悉这一工作的一些基本理论。
一、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概念
纪检监察机关通过接收群众来信、处理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按照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是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后两个机关信访工作的总称。在日常工作中,经常把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称为信访举报工作。
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整个纪检监察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首先,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处理来信来访的第一程序;
其次,它是纪检监察机关获取信息和案源的主渠道;
第三,它是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决定了它自身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联系沟通作用。保持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经常联系,沟通党和政府与群众之间的信息往来。
2、信息反馈作用。为领导机关提供决策信息以及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法情况进行反馈。
3、监督保障作用。依靠群众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保障党内外群众行使民主权利。
4、协调疏导作用。协调疏导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护社会稳定。
三、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分类
(一)按内容分类
1、检举控告类:指群众向纪检监察机关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不正之风的来信。
2、申诉类:指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工作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向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的来信来访。
3、批评建议类:指对各级党员、政府、纪检监察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工作部署以及贯彻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
对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些社会现象等提出批评、建议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
以上3类,属纪检监察业务范围内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是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受理的范围。
4、其它类,指刑事、民事、行政诉讼及要求解决工作、学习、生产、生活中的某些问题;
按规定应属有关业务主管受理范围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这部分内容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
(二)按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方式分类
1、署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指署有或告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等方面情况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
2、匿名来信来访、举报电话。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指不署名的来信,不告知姓名、工作单位等方面情况的来信来访和举报电话。另一种是有的来信来访、举报电话虽然署有或告知了姓名,但系化名,不是本人的真实姓名。对匿名的检举材料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可置理;
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责成其作出说明或检讨;
反映重要问题,可先作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3、联名信:是5人以上在同一封信上签署真实姓名的来信。
4、集体访:指5人以上反映同一问题的来访。
(三)按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次数分类
1、初信初访:指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信访人的第一次来信来访。
2、重信重访:指同一信访人,为反映同一问题的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来信来访,三个月以内的一信多投不算重信重访。
四、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受理范围
(一)纪检机关的受理范围。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受理群众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它涉及党纪党风的问题。
(二)监察机关的受理范围。行政监察机关受理群众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它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五、处理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
(一)按照党章和法律法规处理问题。
(二)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处理问题。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决定处理重要信访问题。
(四)维护写信上访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1、乡镇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办理村级党员干部、镇直单位的助理级党员干部、监察对象(不含人事权未下放到乡镇的部门)的信访件,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
2、市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关主要办理市直单位党员、监察对象中的助理级干部(含人事权未下放到乡镇的有关部门)的信访件以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件。
县市级纪检督察机关主要办理副局级以上的党员干部监察对象的信访件。
对党组织和行政机关信访问题的处理根据隶属关系处理。
申诉信一般由批准处分和作出其它处理的单位承办。
对批评建议求决信,属纪监业务范围的问题自行处理,不属纪监业务范围的问题,经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对个人的批评信按检举信处理。
这些也不是绝对的,如个别内容重要,反映问题性质严重件,可打破分级负责的界线,由上级纪委直接查办。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二部分 处理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程序
纪检监察机关收到来信、接待来访、接听举报电话到信访问题的处理终结,大体分为四个过程,即准备过程、办理过程、反馈过程、审结过程。
从实际工作中,我们将处理来信、来访、举报电话的程序归纳为一阅、二登、三批、四受、五办、六处、七回、八整、九统、十总。
信访件办结完后,到年底必须按信访登记序号整理归档,整卷方式分两种:一种是一般信访件的整卷顺序。(1)封面;
(2)重要信访件领导阅批签;
(3)纪检信访查处情况报告函;
(处分了的不另行整卷,一并归在处分案卷中)。(4)回访卡;
(5)调查材料;
(6)原始信访件。
另一种是要结果信访件的整卷顺序。(1)封面;
(2)重要信访件领导阅批签;
(3)同意结案的复函;
(4)要结果函;
(5)调查报告;
(6)回访卡;
(7)调查材料;
(8)原始信访件。
保管方式:填信访档案目录表后,一个案卷装成一本存档。
第三部分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要求
基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是纪检监察整个工作重中之重的环节,信访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稳定。为切实加强我市信访稳定工作开展,畅通信访渠道,为我市营造稳定和谐的发展环境,故制定如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基础建设,狠抓解决信访问题的能力
全市纪检监察信访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五项要求”,达到“四项指标”。“五项要求”就是领导重视,队伍适应,制度完善,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中心工作。“四项指标”是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在100%;
按时办结率在90%以上,信访案件的当年结案率在100%,当年结案案件中按期优质结案率在85%以上。具体来说,要做到:
1、乡镇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现“五有”、“三统一”、“三无三不出”。“五有”是有工作人员,有规章制度,有信访网络,有办公设施,有举报电话。“三统一”就是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表、册、卡、单;
统一主要的规章制度;
统一信访档案整理标准;
“三无三不出”即无重复信访,无越级信访,无信访积案;
小问题不出村组,一般问题不出办事处,严重问题不出乡镇。
2、市直单位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实现“四有”、“三无”、“一办法”。“四有”是有工作人员、有规章制度、有信访网络、有工作设施;
“三无”是无重复信访、无越级上访、无信访积案;
“一办法”是指当年信访问题当年全部办结。
3、每年4月15日之前,各市直、乡镇纪委要求以文件的形式上报本级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等三个层次的信访责任区、责任片、责任点。其中责任区须成立领导小组,责任区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委书记为第二责任人,纪委副书记为联系人和信息员。责任片、责任点也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的联系人和信息员;
4、乡镇、街办建立信访接待室,设立信访工作办事公开栏,村、社区成立纪检组织。
二、推行信访首办责任制,抓好初信初访
初信初访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接到信访人的第一次来信来访。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关键是要抓好初信初访。一是对初次来信应及时阅办;
二是搞好文明接待,做到热心、耐心、诚心;
三是抓信访案件的查处;
四是提高办案质量;
五是抓好善后处理,处理决定要及时落实,并坚持定期或经常进行回访,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减少重复、越级信访举报。要求做到信访举报“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就地解决问题,做到在哪个地区、哪个单位发生的信访举报问题,原则上就在哪里解决,矛盾不上交,问题不推脱。
为加大信访办结的力度,我们在全市推行了信访首办责任制。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机构根据“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对受理的信访问题分流后,首办责任主体,即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转办、交办上级和署实名信访人的工作制度。
信访首办责任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具体负责承办信访问题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主要领导,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分别为信访首办责任机关、责任领导、首办责任人。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首办责任机关及责任领导应当在具体受理或承办信访问题后,及时指定信访首办责任人,并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对其中的署实名信访件,信访首办责任机关必须在十五日内以“信访举报受理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告知署实名信访人受理的纪检监察机关、责任领导、首办责任人、办理的时限;
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将查办结果以“信访事项回告书”等形式回告署实名信访人,并做好息访工作。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信访首办责任制纳入本级管理责任制的考核内容,作为评先评优和考核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也是做好初信初访的一个重要环节。具体实施方案:要求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每年4月下旬、9月中旬、10月下旬集中对受理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落实领导包案,确保矛盾纠纷得到有效化解。为明确责任,要求各市直、乡镇纪委必须在这三个时间点,将基本情况整理填表后,上报市纪委信访室备查。
三、积极稳妥地处理疑难信访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疑难信访问题包含集体访、重复访、缠访等。
处理集体访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领导负责制和各部门齐抓共管;
二是坚持把群众稳定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三是坚持说服疏导,保持和维护良好的信访秩序;
四是妥善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处理好集体访,有利于维护稳定大局;
有利于密切党群干群关系;
有利于发展基层社会主义民主。处理集体访的对策:①认真分析成因,制定应急预案。在认真分析成因的基础上,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群众的疑虑。②超前防范,把集体访解决在初发阶段。首先是做好预测排查,通过收集信息,分析群众思想动态,及时发现集体访苗头,做到心中有数;
其次是抓住重点,弄清组织集体上访的核心人物或幕后操纵者;
第三是要及时解决问题。③认真查处集体访反映的问题。一是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具体处理;
二是处理问题争取一次到位,不留尾巴和隐患;
三是对大规模或情绪激烈的集体访,上级机关要及时派人跟踪,指导和总结经验。④认真做好回访工作。⑤严肃查处集体访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一是处理的对象只限少数骨干分子;
二是要保证信访渠道畅通。
对复杂疑难信访问题,要建立领导包案制度。可以采取听证会的形式进行处理,信访听证会就是要求具体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及具体经办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认真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把证据举实、把问题辩明,使听证工作收到息访、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作风建设。
对重复访、缠访,要求做好协调处理的同时,还要采取措施让无理访、重复访的当事人根除继续访的想法,消除其利用上访对纪检监察机关施加影响和压力的心理预期,让其安心生产生活,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四、健全办事公开制度,拓宽实名举报通道
为了拓宽信访渠道,我们制定了《洪湖市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规则(试行)》,把信访举报办事公开工作与署实名举报活动结合起来,对实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的目的、信访受理、办理、处理、信访办事的时间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公开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渠道、受理范围、办事程序、信访规章制度;
公开领导接访、下访日、办事时间、办事人员、办事过程。之所以提倡群众署实名举报,因为署实名举报具有这样几个特点:(一)具有较强的可查性。(二)会提高办案的时效性。(三)能增强举报的保密性。(四)可克服匿名举报的消极性。市纪委监察局要求群众署实名举报,并为署实名举报加强保护措施,对署实名举报信实行“三二一”的措施,即“三优先”、“二严格”“一承诺”。“三优先”就是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件优先查处、优先办结、优先回访;
“二严格”就是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人严格保密,对打击报复署实名举报人的行为严格查处。“一承诺”就是对署实名举报的信访承诺二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并随时向署实名举报的信访人通报情况。对举报有功的还进行奖励。
五、完善三书制度,加强信访监督
三书”制度是洪湖市纪委监察局针对干部轻微违纪问题得不到有效处理而建立起来的信访监督制度。该制度实行以来有效地解决了大量的信访问题。
1、强化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能,增强了党员干部廉洁自律的意识。
2、及时处理实名举报的信访问题,真正取信于民。
3、教育、保护、爱护了党员干部。
4、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了监督。
三书制度具体操作是给被举报人下发三种通知书。
1、对反映被举报人有苗头性问题或违纪情节轻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需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下发“提醒通知书”,让其对群众举报的问题作出书面说明;
2、对反映被举报人违纪问题经过查证,不够党纪政纪处分,而组织上认为需要警诫的下发“监察通知书”;
3、对反映被举报人违纪问题经过查证,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组织上认为需要限期改正的,下发“督改通知书”,督促被举报人限期改正。
六、认真筛选,提供高质量的信访信息
1、要求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围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及中央纪委部署的各项任务,围绕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高质量的信访信息。
2、要求及时综合信息,抓好信访信息的宣传报道,要善于从大量信访举报中发现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问题,通过深入调查研究,进入综合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和建议,要总结工作经验,抓出信访举报工作的特色来。
3、加大查处大案要案提供的线索。重点是党员干部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违纪案件;
领导干部严重失职、渎职严重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
司法干警贪脏枉法、徇私舞弊的案件。
附表一
来 信 来 访 登 记 表
记录流水号:
附表二
洪湖市纪委监察局重要检举控告信访拟办单
信访编号:
年 月 日
附表三
中共洪湖市纪委监察局
信访件受理通知书
存 根
同志:
你于 月 日向我们反映的洪纪信字( ) 号关于
的有关情况,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我们决定从
月 日起受理您的举报,承办单位 。
年 月 日
中共洪湖市纪委监察局
信访件受理通知书
同志:
你于 月 日向我们反映的洪纪信字( ) 号关于
的有关情况,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我们决定从
月 日起受理您的举报,承办单位 。
年 月 日
注:1、本通知书只向署实名且留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发放,匿名信不予发放。
2、一般信访件二个月内办结,特殊情况除外。
附表四
中共洪湖市纪委监察局
信访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存 根
同志:
你于 月 日向我们反映的洪纪信字( ) 号关于
的有关情况,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我们建议您向 反映有关问题。
年 月 日
表三
中共洪湖市纪委监察局
信记件不予受理通知书
同志:
你于 月 日向我们反映的洪纪信字( ) 号关于
的有关情况,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我们建议您向 反映有关问题。
年 月 日
注:本通知书只向署实名且留有联系方式的信访人发放,匿名信不予发放。
附表五
洪湖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件转办单
存 根
洪纪转字( )第 号
纪委:
转去群众信访件 件,请你们 。
年 月 日
-------------------------------------------------------------------------------------
洪湖市纪委监察局信访件转办单
洪纪转字( )第 号
纪委:
转去群众信访件 件,请你们
。
注:1、原信访件不要转到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单位,以防检举控告人受到打击报复。
2、收悉信访件后,请于30天内回复结果。作为信访案件办理,期限不得超过60天。
3、联系电话:0716-*******
年 月 日
附表六
中共洪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洪纪交字( ) 号
秘密*3年
纪委:
根据洪湖市纪委领导的批示,现将群众反映
有关问题的信访件转给你们,请你们迅速针对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开展调查,并于二个月内将调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洪湖市纪委信访室(注:上报的书面调查结果必须是附调查报告形式的结案报告。其中结案报告要以含文头、文号,盖公章的文件形式;
调查报告除详细报告每个问题的调查情况和结论外,还要反映出对署实名信访人回复情况)。
中共洪湖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附表七
纪检信访案件回访卡
编号
附表八
洪纪信督( ) 号
附表九
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信访结果报告函
纪信字( ) 号
年 月 日
附表十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登 记 目 录
附表十一
信 访 档 案 目 录
附表十二
纪检监察机关接受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统计表
表 号:
AJT—1
制表机构 中央纪委监察部
文 号:
中纪办[1997]59号
填表单位:
统计日期:
至 统计单位 件(次) 备案机关 国家统计局
填表人:
审核人:
附表十三
纪 检 监 察 信 访 工 作 检 查 统 计 表
填报单位:
年 月 日
注:此表统计时间为上年10月1日至今年9月30日止,10月20日前报市纪委信访室。
、
附表十四
矛 盾 纠 纷 排 查 统 计 表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2
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几点思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和纪委领导重视下,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在改革中不断前进,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种深层次的矛盾逐渐显露出来,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有所增加,群众来信来访数量一直在较高水平徘徊,越级上访情况严重,集体访、群体访增势迅猛,联名信访、匿名信访情况较为普遍,重复上访、多头上访问题突出,异常信访、突击信访时有发生,信访形势仍然严峻。因此,认真做好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是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面对目前信访举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做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应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向纪检监察机关反映问题,实质是对纪检监察机关的信任;
处理好群众信访的问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努力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具体体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密切党和群众血肉联系的高度,从服务“第一要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对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始终把信访举报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完善责任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处理机制,重要信访问题联席会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推动信访举报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
二、重视源头治理,做好信访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信访反映的问题,大部分发生在基层。基层工作既是群众上访的源头,又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环节。从源头上解决好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已成为当前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一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要加大信访举报法规的宣传力度,教育群众树立法制观念,以理性合法的方式反映问题,自觉遵守信访秩序;
逐步建立和开通举报网站,畅通双向反馈渠道,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达,努力营造良好的举报环境;
认真查处打击报复案件,为群众信访举报提供便利条件;
推行信访举报工作办事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二是要转变工作作风,力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主动下到基层,深入到问题多、群众信访活跃的重点村组、重点上访对象、特殊群体、弱势群体等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意见,了解掌握群众的需求和思想动态,及时排查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找准信访“症结”,做好“预警”处理。三是加大初信初访的处理力度,力争就地解决问题。对群众反映的应该解决也能够解决的问题,一定要尽快加以解决,对群众要求处理但由于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得到解决。做到一个问题一个问题地处理,不推诿,不扯皮,不上交矛盾,确保群众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合法、有效的解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避免盲目决策、武断决策产生诱发群众来信、上访的苗头和隐患。五是要建立健全乡、村信访工作信息员网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的“前位哨”、“电子眼”,掌握基层信访苗头,定期或不定期报告信访信息,便于纪检监察机关掌握信访工作主动权。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3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1993年5月21日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1991年12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颁布的《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的行为规范,是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进行监督及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为保证《条例》和《办法》的贯彻落实,根据《条例》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是纪检监察机关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依靠群众维护党纪政纪和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
是保障党内外群众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对党组织、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的重要渠道;
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主要是受理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
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来信来访和举报的范围: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党内其它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它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所受政纪处分或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行政处理不服的申诉;
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的问题。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指导思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从严治党的方针,为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安定团结服务,为完成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服务,保证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反映检举、控告、申诉中提供的党纪政纪、党风廉政情况和案件线索;
督办、查办检举、控告和申诉案件及信访举报件;
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通过完成基本任务,发挥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联系沟通、信息反馈、监督保障、协调疏导作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能作用。具体工作任务:
(一)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检举、控告与党员、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
(二)向同级党委、政府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检举、控告和申诉的重要线索、情况和问题。
(三)承办上级和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的检举、控告、申诉及其它事项。
(四)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交办和转办检举、控告和申诉,并及时进行督办。
(五)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问题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调研成果报告同级党委、政府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及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
(六)搞好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建设,拟定规章制度,实行目标管理。
(七)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总结推广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经验;
培训纪检监察信访干部,组织业务学习和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业务理论研讨。
(八)做好信访举报工作的半年和年终总结及统计报表、案件、文书归档等项日常工作。
(九)协调和推动有关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好群众信访举报反映的有关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方面的问题。
(十)宣传教育、疏导上访群众,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一)坚持按照党章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二)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处理检举、控告、申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三)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对检举、控告、申诉中的重要问题的处理,都要由承办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四)维护当事人特别是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及申诉人的民主权利。
(五)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区、县纪检监察机关要设置信访室(举报站)和接待群众的场所,公布有关规章制度和举报电话,配备专职信访干部不少于4人;
局、总公司和相当这一级的企事业单位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信访室或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信访干部;
区、县所辖街道、乡(镇)和市局、总公司所辖公司、厂级纪检机关(监察部门)要设专、兼职信访干部;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都要为党内外群众的检举、控告、申诉提供必要条件,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案件有人查处,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二章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第八条 处理来信
(一)收到来信后,有条件的要将信件进行消毒处理。当日来信当日拆封,注意保护信封和邮票的完整。在左上角装订,信瓤在上,信封在下,然后在信的右上角加盖收信专用章(来访者所带书面材料和举报件亦照此办理)。
(二)承办人接信后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进行分类、筛选,区别轻重缓急,对重要信访举报件优先处理。
(三)阅信。承办人要认真细致地阅信,防止看错转错。
(四)对不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单独建立登记本,简要登记后,按分级归口办理的原则,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转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处理。
(五)摘要登记。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来信和举报件,按写信者的姓名、单位、职务、住址、来信时间、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对来信的处理意见,摘要登记《来信卡片》(见附表一);
纪检监察范围外的填写《登记表》(见附表二)。对检举、控告类信访和举报,要写明被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职务、单位、住址及检举、控告的主要内容;
申诉类信访要写明申诉人在何时、何单位、何种原因、受何种处分,是否经过复议、复查,本人申诉的理由和意见。内容相同的重复信不另建卡片,只在原卡片上注明收信时间、件数并按原处理意见办理;
如果有新的内容,要在卡片上写明,处理意见酌定;
重要问题要送主管领导阅批。
信件摘要、登记一律用第三人称,要求言简意明,准确无误,不失原意,字迹清楚,条理分明。
(六)拟办处理意见。承办人员对信访反映的一般问题酌情处理;
主要问题提出拟办意见,由直接领导审定;
重要问题送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阅批。对上级或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领导交办并有批示的信件,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七)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的检举控告和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问题,几经调查处理,但本人不服(无理取闹者除外),反复来信来访一年以上者,视为信访老户,对信访老户每年要清理一次。解决信访老户的问题,应采取解决实际问题和说服教育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对由于不负责任,处理不认真、不彻底,当事人反复写信上访的,要提出限期结案意见或发函要结果,必要时,可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出面认真分析研究,尽快处理落实;
对问题已得到解决,但由于缺乏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和宣传解释工作,当事人仍写信上访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对要求过高难以解决的,应说明情况,在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的同时,进行批评教育;
对批评教育无效,坚持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八)属于对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询问的信件,重要的要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领导阅示。
第九条 对匿名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单位参阅;
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作出检讨或说明;
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
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条 接待来访
(一)来访登记。接待初次来访者,须先问清反映什么问题,区分问题归属范围,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要填写《来访卡片》(见附表三),纪检监察工作范围以外的填写《登记表》(同附表二)。
(二)对反映纪检监察工作范围外问题的来访者,要将反映的问题简要登记后,介绍其去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并告知所去单位或部门的地址和乘车路线。对于老干部、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华侨、国际友人、年老体弱者,要注意做好引导和联系工作。
(三)接谈。
(1)接待人员在接谈时,应先了解来访者的一般情况和上访目的,带有书面材料的,先审阅材料。
(2)对来访者要认真接待,耐心倾听他们的检举、控告或申诉。为了弄清问题,谈话时可做适当引导。接待人员要从来访者的陈述中了解清楚以下情况:
①对检举、控告问题,要了解清楚被检举、控告人所在地区、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
是否向其他机关检举、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
检举、控告人对原处理的意见和此次来访的要求。
②申诉问题要了解清楚申诉人的工作地区、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
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处理意见;
此次来访申诉的理由与要求。
③接谈时应作必要的谈话记录。来访者如无阅读能力,可将记录复述给本人,认为无误,请其签字,作为查办材料。有书写能力,未带材料的,接谈后,请其补写书面材料,以便查办。
(四)认真填写举报电话记录(见附表四)
第十一条 处理来访问题的一般方法
(一)属于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职责范围需要处理的问题,要向来访者说明由本级处理,经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转本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二)需转请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有关单位处理的,接谈后分别向有关单位发函转办。
(三)来访反映的重要问题,摘报后送分管领导阅示,按领导批示意见办理。
(四)来访者反映的问题比较紧迫,需要及时作出处理,应在请示分管领导后,通过电话或其他形式向有关单位初步了解情况,尽快处理。
(五)对重复来访和结案后又来访者,应尽量由原承办人接谈。确有新的问题,原承办部门应予以复议或查处。无正当理由的,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工作。
(六)对来访者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批评意见,应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虚心汲取,借以改进工作。对纪检监察外各项工作的建议,转交有关部门参考。
(七)对集体来访,应迅速摸清情况,报告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由分管领导出面接谈,人数较多的要求他们选出代表面谈,反映的问题符合政策规定的,应尽快妥善处理;
有困难一时解决不了的,要坦率地予以解释;
要求不合理的,要以党的政策为依据,予以解释说明,或疏导教育,不能随意允诺。
第十二条 维护来访秩序
(一)维护来访秩序是接待人员的职责之一。要注意了解、观察来访者的活动,及时防范、处理紧急和非常情况。
(二)对少数无理取闹者,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直至交公安机关处理。对由于冤屈而采取过激行为的来访者,要进行正确引导,对他们提出的问题应耐心解答并予以安慰。对残疾、病患者,要予以适当照顾。通过这些工作,维护好来访秩序。
(三)接待人员要对来访群众进行遵纪守法、分级归口办信访原则的教育,要求他们遵守党政机关的工作秩序。
第三章 反映情况
第十三条 反映信访举报情况,提供信访举报信息,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对大量信访举报件的研究分析,综合整理,把概括和系统化的情况及重要、典型的信访举报问题,反映给领导,为领导分析形势,作出决策,在更大范围内解决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提供依据。要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题件件反映。
第十四条 反映情况的主要方法
(一)要信摘报。对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要及时填写《要信摘报》单(见附表五),提出拟办意见,经直接领导审阅后,及时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包括下列5个方面的问题:
(1)反映有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方面较重要的问题;
(2)反映本级和上级管理的领导干部的问题;
(3)涉及社会安定团结或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
(4)反映本级管理的一般党政干部比较严重的问题;
(5)统战对象、知名人士、国际友人对党和政府工作的重要批评、建议或要求等。
(二)编写《信访摘编》(见附表六)或《简报》。将信访举报中反映的带政策性、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摘要或写成专题综合材料,经分管领导审阅后,刊登《信访摘编》或《简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本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提供信息,使领导了解党风廉政和党纪政纪状况,促进问题的解决。
(三)写出情况、总结报告。就一个月、一个季度、半年或一年的信访举报数量、基本情况、特点、内容变化以及主要经验和做法等进行分析研究,综合整理,写成专题性情况或总结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审阅后,向本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反映。
(四)写出信访举报专题、结合情况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 反映情况所依据的事实必须基本可靠。对刊登《信访摘编》、《简报》的材料,一般要与有关单位联系,进行初步核实。允许所反映的问题在情节上有出入,但事实不应严重失真。
第四章 转 办
第十六条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对应由上、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本级以下(含本级案件检查和案件审理部门)有关党、政部门或企事业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件,转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移送本级案件检查、案件审理部门,或转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单位处理。
第十七条 转办的分级程序
(一)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中央委员会成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的检举、控告,应及时报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成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进行初步核实,需要立案检查的,报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涉及常务委员会,经报告同级党的委员会后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三)对本条(一)(二)所列范围以外的党政干部违犯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哪一级党的委员会管理的党政干部,就由哪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处理的方法:(1)由信访工作部门登记后直接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案件检查部门办理。(2)重要的问题,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3)不属于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干部的重要问题,信访部门登记、要信摘报后,经纪检监察机关领导批交案件检查部门办理,同时应向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四)对一般党员、行政监察对象(指工人、农民、战士、学生中的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中一般工作人员)的检举、控告,由该党员或工作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重要或复杂的问题可由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直接调查处理。
(五)中央以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收到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国家行政机关的检举、控告,必须将检举、控告原信访件一并呈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六)对党员、党组织或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需要立案检查的,分别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和《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不需立案而被检举、控告人确有缺点错误的,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责成被检举、控告人作出检讨或说明,或通过党内及行政领导进行批评教育。
(七)对检举、控告的问题作出处理后,由承办的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将处理结果告知检举、控告人,听取其意见。匿名检举的问题,必要时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八)当检举、控告人询问其检举、控告材料的受理转办情况时,受理转办的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部门应予告知。
(九)问题简单、情节轻微,又不涉及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的检举、控告信访举报件,也可转所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任命的主要负责人处理。严禁将信访举报件转给被检举、控告人处理。
(十)需要被检举、控告人作出书面说明的问题,要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将所反映的问题摘要向被检举、控告人发《纪检公函》或《监察建议书》,请其说明之后,连同《公函》或《建议书》一并退回交办单位酌情处理。
(十一)上级指定不要下转的信访举报件,应不再往下转,或隐去检举、控告人的姓名,转原件的摘抄件。
(十二)对时间性较强的信访举报件,应先与有关单位电话联系,信访举报件随后转去。
(十三)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由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承办。原批准处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已经撤销的,由申诉者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一级党委或纪检
机关承办。这里的“承办”是指:决定是否复议或复查;
直接进行复议或复查;
或责成决定处分的党组织复议或复查;
批准维持或改变原处理决定;
负责将复议或复查结论或其他处理意见同申诉者见面并听取意见;
负责对复议或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的申诉报请上级党组织审定等项工作。
党员、党组织对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作出处理决定的纪检机关承办,或由作出决定的纪检机关请示批准的党组织办理。
(十四)对党员、党组织的申诉,需要复议或复查的,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及《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程序的规定》中关于复查案件的审理程序办理。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申诉,应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该申诉指的是已经批准的党纪处分或已经实施的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组织处理。(2)该申诉是当事人受党纪处分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后的初次申诉并有一定理由。
不需要复议或复查的,由承办的纪检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对申诉人说明理由,做好工作。
(十五)经过复议、复查,如果原结论或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应作出维持原结论或原处理决定,并报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结案;
需要改变原结论或处理决定的,应作出新的处理决定,并经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批准执行。如果复议、复查结论和决定是由原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则不必办理上述批准手续。
(十六)重要的申诉,上级纪检机关可以直接复议、复查,也可以责成有关党委或纪检机关复议、复查。什么是重要申诉,由上级纪检机关确定。
(十七)对申诉的问题复议、复查后,由承办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同申诉人见面,听取意见。复议、复查的结论或决定,应交给申诉人一份。
(十八)申诉人如果对复议、复查结论仍然不服,由批准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将申诉人意见,以及复议、复查的结论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党委或纪检机关审定。申诉人如果对审定仍然不服,按照党章规定仍有申诉权,但作出审定的及其下级党委或纪检机关不再受理其申诉。
(十九)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实行复审、复核终结制。具体按照《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十)来信的内容对领导机关无参考价值,也无实际问题需要解决,或无法查询转办的,予以暂存。
第十八条 转办意见和形式
(一)转办时所提处理意见一般有5种:阅处、酌处、查处(含复议、复查)、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
重要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
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举报件,转办用查处并报结果。查处报情况只需报告调查处理情况。查处报结果,须按第七章有关条款的要求上报。
(二)转办常用的形式有六种:
(1)统转。是将不由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信访举报件,多件集中统一转给有关主管单位或部门处理。
(2)单转。是将涉及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等方面的信访举报件,单件转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其他单位处理。
(3)函转。是将比较重要的信访举报件,拟函转办,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4)分转。是将一件反映的问题涉及几个单位或部门的来信,或复印或摘抄,分别转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5)摘转。对反映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又涉及写信人的直接领导,确需转办时,要隐去写信人的姓名,将反映的问题摘抄转有关单位处理。
(6)面交。是将信访举报件当面交给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处理,并提出处理要求。
第五章 督 办
第十九条 督办就是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情况或结果的信访案件及信访举报件,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协同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和信访举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指导,使问题尽快得到处理。
第二十条 督办的范围
(一)凡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并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未说明原因,也未报查处情况或结果,或虽已上报处理结果但不符合要求,需要进一步查处或补报材料的。
(二)虽未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结果,但重复来信来访三次以上,处理结果不清楚的。
(三)久拖不决和推诿不办的。
(四)领导同志批示需要尽快查处的。
(五)其他需要了解查处结果的。
第二十一条 督办案件的方法
(一)打电话或发催办函催办。
(二)将积案、“老户”名单及问题摘要转交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催办。
(三)调卷审查,提出协商意见。
(四)请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来人携卷汇报协商。
(五)派人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部门、单位会商、协商办案。
(六)向有关党委、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催办。
(七)转达领导同志对案件的批示或要求。
(八)通报各单位信访案件办结情况。
(九)有针对性地跟踪检查信访举报件的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二条 督办案件的要求
(一)凡督办、协商过的案件,承办人要及时将督办、协商情况记录在《来信卡片》或登记本上,或写成简要材料,由信访室负责人签阅后归入信访案件档案。
(二)需要请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携卷汇报或调卷审核的案件,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信访室负责人或纪检监察机关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意后办理。
(三)需要下去督办的案件,承办人提出督办意见(案件简要情况、协商意见等),经信访室分管领导审阅后办理。
(四)对上级交办的信访案件,在查处中遇到困难,要求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协助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应提出解决办法或派人下去帮助解决。
(五)对于督促多次,仍然拖着不办的案件,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及其工作人员可以提出意见提交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常委会或主管领导研究解决。
第六章 查 办
第二十三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案件的查办范围,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时间性强、影响较大、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案件,应组织力量直查快办。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直查职能,按照多办少转的原则,多查办一些这类典型案件和疑难、久拖不决的信访举报案件。
第二十五条 凡转交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和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逾期三个月以上经过多次督办无效,仍拖着不办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信访室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查处。
第二十六条 凡上级要求报查处情况和结果又移送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承办的信访案件,案件检查和审理部门结案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抄送信访部门,由信访部门承办向上级报告查处情况和结果。
第二十七条 信访室案件承办人与案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者,必须回避,不得对检举、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压制。对于打击报复检举、控告、申诉人的,应严肃追究。
第二十八条 对如实检举、控告或反映情况的,应予以支持鼓励;
对于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部分应予以处理;
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必须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
如属错告,应查明原因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对被错告者造成的不良影响,教育错告者;
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九条 认定诬告,必须经区、县、局、总公司级以上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申诉案件,按本《细则》转办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党员、党组织和监察对象对党纪和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它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哪一个领导人定的、批的,都要实事求是地纠正。
第三十二条 党的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负责人,不得对检举、控告和申诉采取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态度,如果对党员、监察对象的申诉不认真复议、复查,和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受理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予以包庇,都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追究责任。
第七章 上报结果和案件审理
第三十三条 上报结果及要求
(一)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单位一般应在三个月内查结上报,如情况特殊,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告,要向交办的纪检监察机关说明理由和办理情况。对于没有要求报告结果的检举、控告和申诉,也应及时调查处理,不得置之不理或敷衍塞责。
(二)上报检举、控告案件查处结果和党纪、政纪申诉案件复议、复查结果,必须具备下列材料:
检举、控告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3)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调查处理结论的意见。如果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4)如果被检举、控告人确有错误,有关组织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理,应附有本人检讨或处理情况及处分决定。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申诉案件要有:
(1)原信访件。
(2)原处分决定、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3)申诉人对复议或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应附有承办单位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4)呈报机关审查的意见。
(三)上报材料的份数:市纪委下转中纪委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5份(中纪委3份、市纪委2份);
市纪委要求报告调查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上报材料1式2份;
市纪委向中纪委信访室上报案件材料1式3份。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级要结果的,上报份数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自行规定。
(四)上报查处情况或结案报告,一般应用纪检监察机关名义;
签署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案件查处结果的审查意见,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如用信访室名义,盖信访室公章,必须说明已经常委会讨论批准或主管常委、书记审阅同意。
(五)凡向中央纪委、市纪委上报的结案报告都应按正式公文格式打印。
(六)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结案材料,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补报或重报。
第三十四条 审理结案报告
(一)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或有关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上报的调查处理结果,要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20字要求认真审理。对处理正确的要及时结案;
对处理不当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或建议;
如果在重要问题上有不同意见,应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决定;
如果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确有错误又坚持不改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作出决定,改变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处理结论。
(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呈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是属于备案性质的,一般不予批复。
第八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五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党员、党组织或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章、党纪或政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二)党员或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出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三)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四)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五)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它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六)检举、控告、申诉人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第三十六条 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必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遵守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必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三)检举、控告、申诉人必须接受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与党纪、政纪和有关规章制度及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求。
第三十七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有下列权利:
(一)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二)党的基层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对被检举、控告人的党纪或政纪处分或其它处理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或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作证和辩护。
(三)有权要求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将检举、控告问题的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四)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对国家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认定本人所犯错误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或上一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第三十八条 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对其检举、控告过程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配合党组织或国家行政机关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待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二)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三)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法律和纪律责任。
第九章 信访统计及要求
第三十九条 认真填报信访情况统计表。信访情况统计是全面了解信访情况,为分析党风廉政、党纪政纪状况提供数据的一项重要工作,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其信访工作人员,必须做好这项工作。
第四十条 填写信访情况统计表的要求
(一)每月初都要认真填好信访情况统计表,按时上报,做到及时准确。
(二)信访举报数字统计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具体要求按中纪委、监察部有关规定办理。
(三)信访“三无”数,系指在上年度和本年度期间内,无信访积案,无信访老户,无越级上访户的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数。
(四)上报此表要在单位名称上加盖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无信访的单位要注明无信访。
第四十一条 四项指标和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一)中央纪委在第三次全国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4项指标的计算方法:
(1)控申案件当年结案率=(当年结案数/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100%
“当年结案数”是指当年承办控申案件中已于当年结案的案件数。
“当年承办控申案件数”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承办的上级要结果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向下要结果的及根据来信来访提供的线索立案查处的和上年度遗留控申案件数之和。
(2)控申案件按期结案率=(按期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3)控申案件优质结案率=(优质结案数/当年结案数)×100%
(4)信访问题当年办结率=(当年办结信访数/当年受理信访数)×100%
“当年受理信访数”是指上级交办的、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及上年度遗留信访数之和,不包括重信重访数和纪检监察职责范围外的信访数以及控申案件数。
“当年办结信访数”是指当年受理的信访中当年取得办理结果(或通过工作使信访人终止信访活动)的信访数。
(二)市纪委在第四次北京市纪检信访工作会议上提出的两个达标覆盖率的计算方法:
(1)达标覆盖率A=(已达标的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数/乡镇街道纪检机关总数)×100%
(2)达标覆盖率B=(已达标的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数/基层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纪检机关总数)×100%
第十章 信访案件材料归档
第四十二条 对检举、控告和申诉调查处理完毕后,承办单位、交办单位应按档案工作的规定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凡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的信访案件,其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均由承办单位按照有关归档的要求办理。
第四十四条 凡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报情况或查处报结果的信访案件,由上级立卷归档。信访案件立卷一般是一案一卷。
(一)检举、控告信访案件立卷必备材料包括:
(1)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件。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调查报告和组织处理结论。
(4)检举、控告人和被检举、控告人对查处结果的意见以及承办单位组织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5)对被检举、控告人组织上已令其检讨或给予处分的,应附有当事人的检讨材料或处分决定以及当事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和组织上对其不同意见的说明。
(6)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7)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8)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及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二)申诉案件立卷的必备材料包括:
(1)申诉人原信访件或来信摘要。
(2)批转函公文及底稿。
(3)原处分决定和复议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申诉人对复议、复查结论的意见。如果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时,应附有承办单位对这些不同意见的说明。
(5)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
(6)立案机关同意结案的审批意见。
(7)与案件有关的批示、电话和会议记录等有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信访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文书管理要求立卷归档。
第四十六条 信访档案保存期限
(一)永久类:
(1)历年信访工作的公文、会议材料、信访登记卡片(或登记表、本)等。
(2)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案件。
(3)同级党委常委及本级纪委书记批示的重要信访案件。
(4)党纪、政纪处分申诉案件。
(5)重要、突出的典型案件。
(6)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查处材料。
(二)长期类(10—15年):
(1)同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一般问题的材料。
(2)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重要问题的材料。
(三)短期类(3—5年):其他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一般问题的材料等。
(四)留存的重复信和无处理价值的信,保存一年后销毁。
(五)信访档案材料需要销毁时,要经本级纪委主管信访工作的领导批准。
(六)区、县、局、总公司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档案保存期限,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章 信访文书工作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的文书工作由一位室领导分管,内勤负责办理文书收发、文书催办、印鉴和文印打字工作。
第四十八条 文书收发
(一)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各检查室和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回报的信访案件查处情况和查处结果,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件、交办件的批示;
信访业务的来往函件等,一律由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的人员接收登记,然后转送有关承办人员或室、机关领导。
(二)信访工作中形成的上报下发材料,包括信访简报、要信摘报、转办函、送阅件、工作总结、会议纪要和专题材料,统由内勤、文书收发人员以机要件登记发送。
(三)内勤或兼管文书收发人员,根据室或机关领导的要求,及时做好文书统计;
做好本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等领导对《简报》、《摘编》、《要信摘报》、送阅信件的指示、办理意见的登记和转送工作。
第四十九条 文书催办
(一)外部催办: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室内勤或兼管文书工作人员,根据本机关的具体规定,对上级、本级纪检监察机关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而未报的信访案件,每年列表集中催办1—2次。
(二)内部催办:送请领导阅示的信访件、《摘编》、报告等材料,及时提醒有关人员抓紧办理。
第五十条 信访室公章使用范围
(一)本室公章只限与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洽商处理信访问题的函件;
催办信访案件的函件;
本室业务工作的通知;
本室工作人员外出联系工作的介绍信。
(二)来信来访专用章用以转办信访件;
给信访人复信。
(三)使用信访室公章须经本室主管行政工作的室主任核准。
(四)公章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保管,要严格履行公章使用登记手续,如发现不符合用印要求的,要及时指出,必要时报告室领导。
(五)严禁在空白纸上盖公章。
(六)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案件查处情况或结果以及超出信访室职权范围的业务联系事项,应使用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按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公章使用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 文印打字管理
(一)信访室需打印的《摘编》、《简报》、各种报告等材料,须经室主任、主管常委或书记批准。
(二)打印材料由信访室内勤或主管文书工作人员送打字室打印,并负责协助承办人校对、取件、分发工作。
第十二章 守 则
第五十二条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纪检监察业务和信访工作知识,学习经济工作和科技文化知识,全面提高素质,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树立坚强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处理群众来信和接待来访,给群众以负责的答复,努力满足群众的正当要求;
把对领导负责和对群众负责统一起来,切实做好本职工作。
(三)模范执行党的践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自觉遵守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实事求是,刚正不阿,伸张正义,关心群众疾苦,敢为群众说公道话。
(四)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催办案件,研究问题,要出以公心,平等协商,尊重别人,不回避矛盾,不强加于人,在合理、公正的基础上解决问题。
(五)严守机密,不向无关人员泄露信访件的内容和案情。
(六)积极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纪、政纪条规,过细地做好上访群众的思想工作,对坚持过高要求和反映问题不实的上访群众,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施之以爱,导之以规;
进行批评教育时,不训斥,不挖苦,不讽刺,做到处理一件,教育一片。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是北京市纪检监察机关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和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的实施细则,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党组织、国家行政机关必须遵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各区、县、局、总公司,高等院校纪检监察机关和市纪委各纪工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细则》的补充规定,报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五十六条 本《细则》自1993年11月1日起施行。1990年10月18日制定的《北京市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信访工作细则》同时撤销。其他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规定,如有同本《细则》相抵触的,按本《细则》执行。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4
附件12
纪检监察信访工作规范
一、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3二、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流程……………………5三、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规范…………… 6四、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流程…………… 8五、投诉办理工作规范……………………………… 9六、投诉办理工作流程……………………………… 11七、满意度测评工作规范…………………………… 12八、满意度测评工作程序…………………………… 15九、信访工作规范…………………………………… 16十、信访工作程序…………………………………… 20十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 21十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程序………………25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
1.总则
纪检监察案件办理工作规范是纪检监察干部查办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规范化程序,是日常工作中按照规定查办案件应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纪检监察干部查办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其他涉及党风党纪的案件进行明确的要求,切实保障检举、控告、申诉人和被检举、控告人的权利和义务,做到查办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理得当。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纪检组织按照规定对受理的违法违纪线索、材料进行初核证实,出具初核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3.1.2单位纪委书记对初核结果提出意见。
3.1.3单位党委主要领导同志对初核结果和调查组意见作出批示。
3.1.4符合立案条件,写出立案呈批表,办理立案手续。
3.1.5进一步深入调查,收集证据,查明违纪事实,做出处理意见,向单位党委汇报。调查时限信访举报一般为1个月, 重大、复杂的3个月,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6个月。
3.1.6对经过立案调查并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在调查终结后,向上级纪委移送。
3.1.7按照“谁负责,谁答复”的原则,结案7日内向举报人答复调查处理情况,征求意见建议。按照“谁答复,谁报告”的原则,答复后写出回访情况报告。
4.流程(见附见)
5.相关文件
5.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5.3《案件检查条例》
纪检监察案件办理流程
办医行医不正之风查办工作规范
1.总则
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查办工作规范是查办系统内医务人员、管理人员违反单位工作纪律、“四风”建设等违纪行为的规范化程序,是日常工作中查办处理违纪人员应遵守的工作制度。
2.目的
对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等进行查办工作,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系统医务人员、管理人员的行为,严肃工作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风气的积极转变,树立医务人员的新形象,提高群众满意度。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责任科室对日常工作中发现和受理的办医行医不正之风的问题线索、材料进行登记整理,并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第一时间转发至相关单位(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3.1.2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第一时间进行调查落实,写出初步的调查报告,依据本单位的相关规定(奖惩、评先评优和职级、职称评定、绩效考核等)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5日内报纪检组织。
3.1.3纪检组织对收到的调查报告、证据材料、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并进一步调查核实,出具正式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
3.1.4责任单位将调查报告报局纪委和主要领导进行批示。
3.1.5根据领导批示意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局领导汇报。调查处理时限一般不超过15天。
3.1.6对典型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处理 。
4.流程(见附件)
5.相关文件
5.1山东省卫生厅《纠正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5.2国家卫计委《医疗卫生行业九不准》
办医行医不正之风查办流程
投诉办理工作规范
1.总则
投诉办理工作规范是各单位办理各类投诉件的规范化程序。投诉办理由责任科室对上级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受理的投诉件及时进行分类登记,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及时向投诉人答复查处结果。
2.目的
加强投诉办理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规范全系统工作人员的行为,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岗位风险意识,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改进工作中不足之处,化解群众的不满情绪,保证群众合理诉求落实到位,促进行业风气的积极转变。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责任科室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件和日常工作中受理的投诉第一时间进行分类登记,并报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
3.1.2责任科室会同属事单位进行办理落实,责任科室应在受理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来话人核实有关情况,对被投诉者进行调查,3个工作日内答复来话人具体办理情况,告知诉求事项的处理意见,并写出办理报告报交办单位。
3.1.3各单位受理紧急、敏感性问题,对需要及时进行现场调查、协调事项的,第一时间电话联系通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现场处置完毕后,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3.1.4责任单位对调查报告内容和规范化格式进行审核把关,对投诉件进行抽查回访,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交办单位,对不符合要求或办理质量不高的报告退回重报。
3.1.5对上级办交办的督办件按照上述规定尽快落实办理。
3.1.6各单位应对办理质量和效率进行测评,对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回复来话人的情况进行抽查,提高回复满意率。
3. 1.7对典型的问题定期进行通报,责成问题单位限期整改。
4.流程(见附件)
5.相关文件
5.1《城阳区民声投诉办公室关于投诉件办理有关规定》
投诉件办理流程
满意度工作规范
1.总则
满意度工作规范是通过全系统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是否规范履行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为群众、患者提供热情细致的服务,从而促进医疗卫生服务质量的提高,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医患关系改善和谐,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群众满意度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
通过落实满意度工作规范,进一步提高全系统工作人员的意识,切实改善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和医疗技术服务水平,提高群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满意度。
3.标准
3.1 满意度一般工作常规
3.1.1年初制定局年度满意度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要求,细化责任分工,明确工作措施,责任落实到人。局属单位制定相应的满意度工作计划。
3.1.2根据工作规范年活动要求,抓好各项工作制度建设和作风建设,促进本单位工作作风的持续转变。
3.1.3始终把群众满意度贯穿于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每一名工作人员结合各自职责和工作实际,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促进服务态度和服务效率的提高。
3.1.4对本单位平时发现的问题和各类投诉问题,要建立台账,汇总整理,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加以改进。
3.2满意度督查程序
3.2.1由局监察室牵头对局属单位的满意度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现场督查,督查结果与局年度考核挂钩。
3.2.2结合日常的民声投诉、电话投诉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局属单位的满意度工作情况,及时提出改进意见,督促落实。
3.2.3结合督导发现的问题和投诉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对群众多次投诉的问题要严肃处理,不断促进群众满意度的提升。
3.3满意度测评程序
3.3.1监察室牵头,与机关有关科室成立纠风检查督导组,每月通过电话、调查问卷或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区属医院、卫生院和卫生服务中心等医护、窗口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职业行为规范、工作效率以及各单位的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进行检查测评。
3.3.2建立问题明细台账,对检查的书面材料进行归类整理,典型情况每季度系统内进行通报。
3.3.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相关的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并作为奖惩、评先评优和职级(职称)晋级、绩效考核的依据,并于3日内将处理结果报局监察室。
3.3.4建立约谈制度,对出现问题的工作人员和日常管理出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典型的违纪问题定期进行系统内通报 。
4.流程(见附件)
5.相关文件
5.1《2016年度区直单位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满意度工作流程
信访工作规范
1.总则
信访工作规范是对区以上信访部门、市卫计委交办和日常工作中坐访的信访进行接待,了解反映的情况,及时分类登记,上报单位分管领导进行批示,相关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反映人,畅通信访渠道,提高信访工作效能,保障信访人的正常救济渠道和合法权益,维护正常信访秩序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
加强信访工作规范意识,推动信访问题及时解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救济渠道畅通,妥善化解信访人的不满情绪,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疏导教育工作。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信访部门办接到来访事项后,应当对信访人的基本情况、信访事项的基本内容及处理方式等有关情况进行记录;
对于采取口头形式提出诉求的,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等,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并由来访人签名。
3.1.2对来访事项进行审查,明确是否受理范围,对应当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和应当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做好解释劝导工作。
3.1.3对能够当场答复的来访事项,应当场给予书面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来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
对不予受理的来访事项, 应当出具《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引导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对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3.1.4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情况复杂的,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出具《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信访事项办结后,要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连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一并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并报区信访局备案。
3.1.5对于答复不满意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告知信访人有行政复议及诉讼的权利,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做好复查、复核和终结备案准备。
3.2转办件办理一般常规
3.2.1信访部门接到信访件后,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交由相关责任科室和属事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属事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进行核实,5个工作日内写出调查报告,经责任科室审核后报信访办。
3.2.2信访部门对调查报告内容进行核实,报经分管领导批准,法定时限内会同责任部门择期对信访人进行答复,并在规定时限内报上级信访部门。
3.2.3信访部门受理敏感性信访问题,对可能引发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信访事项,第一时间通知责任单位进行处置,并及时跟踪督办,随时掌握信访事项处理进展情况,及时指导责任单位做好信访事项的调查处理和信访人的思想稳定工作,及时向单位领导反馈处理结果。
3.2.4对责任单位领导不重视,工作不到位,处置不得力而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3.3信访积案化解一般工作常规
3.3.1信访积案必须确定包案领导,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采取得力措施和办法做好化解稳控工作。
3.3.2深入做好信访老户的思想疏导和教育转化工作,对重点信访案件和上访老户,要采取果断措施,确保稳控在当地。
3.3.3信访部门将重点督查已掌握的上访老户和市、区交办的重点信访事项的调处和稳控工作,实行一案一督查,促进问题的早日解决。
3.3.4对自排的重点不稳定信访隐患因上报不及时、措施不得力、责任不落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3.4信访维稳一般工作常规
3.4.1认清形势,高度重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坚决克服松懈麻痹思想,切实做好重大节日和重要会议期间的社会稳定工作
3.4.2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靠上抓,切实承担起维稳责任,确保平安。
3.4.3要切实做好维稳信息研判预警工作,做到预警在先、反应在前,掌握工作主动性。确保不发生因信访问题引发影响我局形象的突出事件
4.流程(见附件)
5.相关文件
5.1《山东省信访条例》
5.2《城阳区群众来访工作实施细则》
信访一般工作流程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
1.总则
“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工作规范是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进一步落实有关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部署,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以明确议事规则、决策范围、规范决策程序、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贯彻落实的规范化程序。
2.目的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充分酝酿、集体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决定。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要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要遵守党纪国法,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3.标准
3.1一般工作常规
3.1.1“三重一大”事项提交会议集体决策前应当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重大建设和装修工程、重要设备采购、重要技术引进,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在提交会议决策前征求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意见,拟任人选若有影响使用的情况要暂缓或不予任用。研究决定本单位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广泛征求职工意见,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3.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认真听取反馈意见。
3.1.3“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应当以会议的形式作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在应对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下,可临时决定。临时决定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党委(党支部)会或行政办公会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3.1.4决策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并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形式决定。对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无权改变。个人或少数人对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若存在严重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或向局党委请示汇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3.1.4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及其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详细、完整记录并存档备查。
3.1.5凡属“三重一大”事项要在各单位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向局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或局党委会分别作出汇报,经同意后方可按程序组织实施。
3.1.6落实“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决策作出后,领导班子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干部职工,推动决策的实施。每个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个人分工的事项,要敢于负责,抓好落实,不推诿,不扯皮。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报告或提交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策。
3.1.7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回避制度、决策考核评价制度、决策失误纠错改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3.2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一般程序
3.2.1局纪委会同政工科、工会及相关科室,按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等相关规定,采取定期抽查和全面检查相结合的形式,对局属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
3.2.2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作为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负责人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和各单位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考察、考核、任免的重要依据。
3.2.3将“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作为推进政务、党务、院务公开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原则上应在职工代表范围内公开,并做到政策依据公开、程序规则公开、工作过程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3.2.4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第一责任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未按规定事项、范围、程序决策的,擅自改变决策或不按决策办事的,弄虚作假造成集体决策失误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3.2.5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干预,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要依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视不同情况和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和党政纪处分。
4.流程(见附件)
5.相关文件
5.1《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5.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三重一大”决策流程
纪检监察机关《信访工作条例》学习心得篇5
作者:陈振
作者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
出版物刊名:中国党政干部论坛
页码:73-74页
年卷期:2015年 第5期
主题词: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分类辨析;反腐败斗争;科学合理;群众
摘要:纪检监察机关对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进行核查后,在调查报告中要对反映问题的属实程度作出认定,一般分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也可分为“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不属实”。信访举报属实程度分类是否科学合理和准确明白,直接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办理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标准,体现纪检监察机关解决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态度和认识,更涉及对反腐败斗争整体形势的判断和把握,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和理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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