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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近三年涉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调研分析报告
2016年至今,全国法院在以******同志为核心的党***坚强领导下,认真谋划、真抓实干、同心协力、攻坚克难,执行工作发生历史性变化,从“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到“切实解决执行难”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措施,建立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系统,网络查控系统,促进执行指挥中心实体化运行,基本化解查人找物难题,建立了网络拍卖制度和网上评估、拍卖系统,基本解决资产处置变现问题,就曲阜法院近三年涉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调研情况分析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曲阜法院自2017年开始完全启用网络拍卖平台,为确保资产处置过程公平、公正、公开,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凡涉及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全部进入网络拍卖程序,经一拍、二拍、流拍后变卖,仅有极少案件进入以物抵债程序。以网络拍卖数据对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分析具有可信度。
由此可见,我院近三年来涉及网络拍卖各项数据呈现上升趋势,标的类型也呈现逐年多样化的状态,一方面体现出执行团队能有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寻找更多的被执行人财产,一方面也体现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拍卖的参与度、认可度得到提高。
二、存在的问题
尽管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依托多方平台进行财产变现,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处置程序复杂,执行周期长。资产处置要经历信息查询、线下调查、裁定拍卖、价值评估、网上拍卖、协助过户、财产交付等流程,其中价值评估、网络拍卖及财产交付的工作量非常大。进入处置程序到拿到评估报告进行送达至少需要一个月时间,如果一次拍卖不成功,要进行二次拍卖甚至变卖,可能需要数个月甚至更长时间。
(二)房地产类资产清场难,涉案房屋居住有被执行人亲属或房屋已出租给第三人等情形,如工业厂房常涉及较多工人、设备,极容易出现无法清场交付的现象,竞买人也往往在查看资产现场后放弃竞拍,导致网络拍卖流拍。
(三)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执行异议多。房产经常出现被租赁、买卖等情形,引发大量的执行异议。善意买受人及承租人的权利必须依法保护,但有的被执行人或占用人滥用执行异议权利,恶意串通以逃避执行,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承租人故意签订长期租赁合同,以买卖不破租赁的理由提出执行异议,如被依法裁定驳回异议又进一步提出复议或者执行异议之诉,对应的资产便无法进入网络拍卖程序。
(四)产权证不齐全或者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相当一部分被评估房屋未办理不动产证,有的有土地使用权证无房屋产权证,有的有房屋产权证无土地使用权证,无法对房屋进行有效的评估,给后期拍卖成交过户带来难度;有的擅自加高修建的房产,因其无法独立切割而难以处置。
(五)以物抵债难度较大。有的涉案资产涉及多个被执行案件,往往由多家法院进行查封,同一个资产存在首封和轮候,若首封法院进行以物抵债不利于轮候查封的法院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而多数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较少运用以物抵债的方式进行财产变现。
三、下一步的工作建议
(一)健全联动机制,畅通协助沟通渠道。尽快和当地不动产部门联网,加强 当前隐藏内容免费查看资产处置前的调查核实力度,对房地产证件不齐全或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一致问题,提前与相关部门沟通,未办理相关产权证的,由法院牵头,不动产登记部门配合,在房屋、土地的权源合法、在邻界址明确的基础上,依法进行评估拍卖;面积不相符的,先由不动产登记部门调查核实权属情况,对超面积部分的房地产依法确权或补办手续,所需费用由买受人自行负担,不在拍卖成交款项内扣除。同时,建立相应的日常工作会商机制,对处置涉房地产执行案件遇到的问题进行及时、高效的协商,提高执行效力。
(二)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通过法律释明向当事人提示诉讼和执行风险,强化当事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有效防止债务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前转移财产。对有金钱给付等相关内容的案件,引导债权人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法律文书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前,债权人因对方当事人转移财产等紧急情况,及时进行执行保全。
(三)加强执行团队建设,优化执行程序。增强执行力量,在干警素质、年龄结构上进行合理布局;加强执行人员培训,认真学习执行规范性文件;以每周例会的形式,针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疑难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将涉资产处置类执行案件分配给业务能力强、信息化水平较高的执行团队进行统一办理,提高处置效率。以执行指挥中心为枢纽,员额法官为核心,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互相配合,形成“人员分类、事务集约、权责清晰”的高效运行模式。
(四)严格执行异议案件审查和办理程序。建立恶意执行异议追责机制,对于无正当理由或恶意串通的案外人提出异议的,依法追究其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为防止执行异议滥用,可考虑增加一定的异议成本。
(五)不断加大执行力度。在督促义务人主动履行、自觉履行和执行和解的同时,因案施策,因势利导,充分利用拘留、罚款、执行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加大执行力度,形成高压强硬的执行威慑,使被执行人主动搬离涉案房屋,为下一步的拍卖和财产交付创造有利条件。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