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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热衷于作秀造势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典型案例】
某县是所在省 14 个深度贫困县之一,也是所在州唯一的深度贫困县。该县委原书记梁某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信誓旦旦地表态,“不求做大官,但求做大事”“带领全国 63%的水族人民脱贫就是天大的事”“作为深度贫困县,要和全国同步迈进小康,打赢这场脱贫攻坚战”。为此,他还在办公室墙上挂着“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作战图”,将全县分为七大战区,自己担任指挥长。在实际操作中,他却换了一副面孔,大搞变通。2016年以来,该县在建的千万元以上的项目有 127 个,但与脱贫攻坚有关的只有 41 个。他把精力和资金都集中到与脱贫攻坚工作无直接关系的“养生谷”“千神广场”等“高大上”的综合开发项目上。某镇曾是梁某某对口帮扶的乡镇,但他却不顾及贫困村危房、水电、路灯等基础设施未改善的事实,很少进村,就算来也只是带着商人看项目,在村委会开个会就走了。作为“扶贫开发工作第一责任人”“扶贫一线总指挥”,梁某某面对贫中之贫、困中之困、难中之难,没有坚持到底的劲头,不肯下“绣花”功夫,大搞形象工程。针对县委、县政府存在的不聚焦精准脱贫工作、目标发散、力量分散等问题,州委、州政府对该县提出批评并“约法三章”,梁某某口头答应却不执行。梁某某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违纪认定】
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是典型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党中央的决策部署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全局,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党中央决策部署积极表态本应
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十部应有的态度。然而只表态不落实,空喊口号,则将表决心变成了空谈作秀,妨碍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变成了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地的“中梗阻”,损害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阻碍地方、部门、单位的改革发展稳定,破坏地方、单位的政治生态,危害党、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做好宣传贯彻工作,也是我们党一贯的要求。但是,如果干工作只要轰动、不去行动,只图虚名、不求实效,满足于作秀和博取眼球,只会把实事变虚,把好事变坏,把决策部署做成夹生饭,影啊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对这种行为,必须给予党纪惩处。
本案中,某县委原书记梁某某在脱贫攻坚中大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口号喊得震天响,实际行动全无踪,把脱贫攻坚工作当成了作秀舞台,严重妨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损害了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严肃追究党纪责任。
认定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行为,应符合以下构成要件。
(一)主体。本违纪行为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主要是从事公务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农村、社区基层的党员干部,也包括党组织。党组织有本行为的,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纪律责任。
(二)主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深入实际开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部署落实会议和文件精神,但却故意不认真贯彻落实,敷衍应付,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
(三)客体。本违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党的机关正常工作秩序和党的优良作风。
(四)客观方面。本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或者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或者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主要包括三种具体表现形式。
一是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对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表态的时候讲得很好,但是实际行动却不见有什么具体举措,没有认真组织开展贯彻落实。主要表现在将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停留在口头、表面上,只满足于表表态度、唱唱调门、喊喊口号,不研究组织贯彻落实,也不开展督促检查,以哗众取宠骗取信任,用空头支票忽悠群众,以言语作秀欺上瞒下。
二是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在推进地方、部门和单位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各项工作中,好大喜功,注重形式,不重实效,热衷于在舆论宣传上制造声势,大做表面文章,工作不深入不具体,漂浮在表面。主要表现为有的工作尚未开展,就高调门进行舆论宣传,虚张声势,表面热热闹闹,以博取上级和社会的关注和称赞,而实际工作却进展缓慢,毫无建树。有的工作刚刚开展,就急于总结成果和经验,把计划说成成果,只求上级领导称赞,而不管后续工作开展,虎头蛇尾,遗留问题成堆;有的不管当地实际,好高骛远,提出一堆不切实际的计划和目标,大肆宣传造势,标榜干事创业的形象,对实际困难和问题却视而不见,画饼充饥,草草收场;等等。
三是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行为,如调查研究走过场,不深入实际、不深入群众、不深入基层,走马观花、蜻蜓点水;扶贫帮困应付了事,对困难群众底数不清、数字不明,只满足于发点钱物:热衷于与下属单位签订“责任状”,将责任层层下推;对身边不良风气和违规问题态度漠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知情不报、听之任之;等等。
同时,有上述行为的,需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才能构成违纪。所
谓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一般是指因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妨碍了党中央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阻碍地方部门单位的改革发展,损害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损害党群干群关系,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等等。
【量纪参考】
根据《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对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等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需要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才能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纪律处分。对于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谈话提醒、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诫勉或者组织处理。
这里的“直接责任者”,是指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决定者、组织者和实施者;“领导责任者”,是指对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负有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对于以集体会议研究决定的方式在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参与集体决策者都属于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属于对决策人员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在决策过程中明确表明反对意见的人不受追究。
情节轻重一般应当根据违纪的目的、方式、手段、次数、导致的损害、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综合衡量。如果造成恶劣影响或者重大损害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如,因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党中央决策部署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没有得到贯彻执行,地方、部门、单位的改革发展严重滞后和混乱,给党、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党员群众和社会舆论反映强烈,严重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严重损害党的形象和威信,等等。
执纪实践中,对工作中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热衷于作秀造势仃为进行量纪处分时,在查清违纪事实,准确认定违纪性质后,应
当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认真区别不同情况,综合各方面因素,恰当地进行量纪处分。要综合运用量纪制度,依照《党纪处分条例》关于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免予处分和不予处分的规定,在规定的量纪幅度的基础上,决定最后执行的处分档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