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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促建 “四防范”提升政府采购监督实效
政府采购领域是我国政府财政性资金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极易产生权力寻租和滋生腐败的地带。近日,市纪委驻市司法局纪检组查办了一起关于政府采购的典型违纪案例,两名正科级党员干部在政府采购项目实施中违规操作,分别被给予党内警告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纪检组在案件查办中发现,虽然近几年国家和各级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范,但工作中,仍有一些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工作人员心存侥幸,利用政策打擦边球,混淆概念规避招标,模糊边界逃避监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出现暗箱操作、营私舞弊、围标陪标等不规范的行为。驻市司法局纪检组以案为鉴,以案促改,积极探索,从政府采购领域特点出发,从廉政风险着手,紧紧围绕派驻机构监督执能,立足于事前预防、事中监督相结合,找准角度,走出“误区”,从“四个防范”着手开展监督,有效提升对驻在单位政府采购的监督实效。
完善规章,防范制度漏洞。纪检组对驻在部门制度建设情况进行全面了解掌握,从制度建设方面入手开展监督,加强驻在单位政府采购制度监管,防范制度漏洞。纪检组在案件查办中发现,市司法局2016 年制定了《昆明司法局采购管理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昆明市司法局合同管理内部控制规范》等规章制度,但制度制定未能很好的结合工作实际,部分条款缺乏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制度执行力度不强。纪检组以案促改,及时向市司法局党委发出纪律检查建议书,督促市司法局依据财政部门要求,结合本单位采购工作的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昆明市司法局内部控制制度》《昆明市司法局采购管理办法》《昆明市司法局合同管理规则》等制度规定,将采购工作的各项政策要求、原则规定具体化,科学设置和规范本单位政府采购审批、财政资金使用及合同签定等流程及报批手续,构建起人性化、操作性强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确保监督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走出“误区”,防范监督“盲区”。通过案件查办,纪检组发现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中仍不同程度存在一些误区和理解片面,比如,监督重点时常放在“现场监督”这个环节,过多关注采购主体是否邀请纪检组参加“现场评标”、“现场磋商”和“现场比选”等程序,客观上却忽视了“现场”之外可能存在的暗箱操作、违规违纪和腐败行为发生以及对它们的监督,从而造成监督的“盲区”,使监督工作只停留在表面。针对问题,纪检组积极探索,改进工作方式方法,督促驻在部门严格遵守采购程序,盯紧抓牢每一个关键环节。在市司法局明信公证处改制购买第三方服务工作中,纪检组走出监督“误区”,注意事前预防和事中监督相结合,从事前参与审核购买服务相关方案及文件,再到参与现场监督竞争性谈判全过程,到最后合同及廉政合同签订备案等,从多角度、多方位、重点流程和重点环节,督促主管部门严格审批流程,规范工作程序,加强采购过程中的风险防控,有效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确保整个采购过程做到清晰、公开、透明。既避免了“现场”监督的误区,又注重全过程的整体监督,从而保证采购监督的质量和效果。
找准角度,防范监督错位。明晰职责定位,才能找准监督角度,有效提高监督工作效率。在案件查办中,纪检组重点调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是否与供应商存在私自的接触,是否参与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采购的吃请、娱乐等活动,是否接受了供应商的礼品、礼金,以及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最终取得采购当事人违规违纪的关键证据,为案件查办奠定了重要基础。根据案件查办的经验,纪检组牢牢把握监督主体是“人”的角度,从对“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的行为及遵守制度规定等情况的深入监督,去剖析其行为的合法合规性,是否造成政府采购工作不良影响,从而达到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同时,纪检组督促市司法局切实提高采购人员业务素养和政策水平,以案促改,加强对全系统政府采购的业务培训。市司法局邀请职能部门进行业务培训,对政府采购政策法
规进行解读。通过培训,提高业务能力水平和职业素养,确保政府采购工作更加廉洁高效、规范有序。
熟悉政策,防范监督偏差。掌握政策的能力是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能力,熟悉政策,才能做到“心中有数”。面对从严治党不断深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的新任务,纪检监察干部唯有不断加强本领建设,准确掌握政策,将工作落实落细,不断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的能力,确保每一起案件都处理得当,经得起检验。在案件查办初期,由于对政府采购政策学习掌握不透,案件查办一度陷入僵局。找到症结之后,纪检组加强政策学习研究,集中学习政府采购政策文件近二十余份,对政策文件中把握不清、理解不透的问题及时请教财政部门,力求对政策规定把握做到全面精准。通过案件查办,纪检组紧密联系具体实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找准不足,不断加强纪检组内部自身建设,强化理论学习,注重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工作中把握好监督的力度和重点,处理好监督到位与监督越位之间的矛盾,严格履行监督职能,避免监督活动流于形式,实现监督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