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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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约谈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统计管理,加强统计监督,防范统计违法违规行为,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责任追究工作,依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 XX 市委办公室、XX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加强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防范和惩治工作实施方案》《XX 市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谈,是指市统计局对未依法依规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严明整改纪律和要求的行政措施。
第三条
约谈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规范;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落实;坚持精准高效,强化教育警示。
第四条
约谈在局党组领导下,由局法规科具体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科室人员可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为保障约谈效果,可以采取集中约谈和个别约谈方式。约谈事由相同、整改要求差异较小的,一般采取集中约谈方式。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启动约谈:
(一)由省统计局转办市统计局立案调查,发现属于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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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市统计局“双随机”执法检查并被立案调查,发现属于情节严重的统计违纪违法行为的; (三)市统计局相关专业科室在数据核查或审核中发现数据失实严重,需要约谈的; (四)市统计局转交区县的统计违法线索,未在规定期限内查处或者查处不到位的; (五)对市统计局执法检查反馈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在日常工作中群众举报多发频发的; (六)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约谈必须经市统计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八条
约谈对象一般为下列人员: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分管统计工作的负责人; (二)各区县和新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各工业园区(景区)管委会承担统计工作职责的内设机构负责人; (三)与统计工作相关的区县部门负责人。
第九条
法规科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约谈方案应当包括约谈事由、时间地点、约谈对象、参加人员、约谈程序等内容。约谈通报稿应当包括约谈的依据背景、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整改要求等内容。专业科室提出约谈建议的,由其负责拟订约谈方案和约谈通报稿,法规科协助。
第十条
约谈方案经局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以市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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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名义适时起草约谈通知,并印发至约谈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或管委会。约谈通知应当明确约谈事由、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联系方式等事项。
第十一条
约谈一般采取会议形式,基本程序如下:
(一)法规科主要负责人主持约谈; (二)法规科或相关专业科室通报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 (三)法规科或相关专业科室结合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市局领导提出整改要求; (五)约谈对象依次表态发言。
根据工作需要,市统计局领导可委托法规科或相关专业科室主要负责人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
约谈结束后,法规科或相关专业科室负责整理约谈的相关资料并归档。
第十三条
约谈对象应当及时向本级党委政府或本单位党组报告约谈情况,并将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报送市统计局。
第十四条
约谈对象应当根据约谈提出的整改措施和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完成整改方案编制并抓好整改落实,整改方案和整改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市统计局法规科。
第十五条
市统计局可以视情况对约谈有关情况予以通报。
市统计局法规科要建立约谈工作台账,对相关问题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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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