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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5篇)

时间:2024-08-20 17:54:03 公文范文 浏览量:

篇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城区养犬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教育宣传,促进养犬责任意识

  养犬者应该增强责任意识,认真遵守城市养犬的管理规定,增强养犬知识的了解,如犬只基本的保养、养护、饲养、疾病防治等,真正做到负责任养狗,管理好自己的狗。应该严格执行养犬的管理规定,不得擅自就近采购或繁殖宠物,严格控制宠物繁殖,减少宠物贩子把宠物买卖当成商业,引起的危害;教育引导养犬者建立起良好的养犬行为习惯。另外,做好以下方面的教育宣传工作。

  1、开展公约学习活动,加强养犬者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遵守国家宠物管理条例,规范养犬行为;

  2、各级兽医机构要开展宠物养护宣传活动,增强养犬者对狗狗和自己的责任意识;

  3、社会各类联合社会各界加强宠物养护宣传活动,提高养犬者的爱心不仅仅要关心和照料自己的宠物,还要遵守国家宠物管理条例,重视宠物养护,拒绝乱养乱喂以及乱堆放宠物的行为;

  4、让学校开设养犬、照顾动物等课程,培养学生养犬责任意识,增强他们的善良和爱心,并减少学生犯罪的风险;

  5、开展社会各界宠物养护节,开展爱狗比赛、宠物健康游行等活动;

篇二: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明养犬是现代城市文明的一个重要体现,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以下是一些建议和意见,旨在促进文明养犬工作的开展:

  1.加强法规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养犬者的责任和义务,如规定犬只必须佩戴牌照、定期接受健康检查、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等。

  2.宣传教育:通过媒体、社区宣传、在线平台等多种渠道,加大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文明养犬重要性的认识。

  3.养犬知识普及:组织养犬知识讲座和培训班,教授宠物主人如何正确饲养、训练和照顾犬只,包括日常清洁、行为矫正等。

  4.建立养犬登记制度:鼓励养犬者主动到相关部门登记,建立犬只档案,便于管理和追溯。

  5.设立犬只活动区域:在公园、社区等公共场所规划专门的犬只活动区域,既能满足犬只运动的需求,又能避免干扰他人。

  6.强化执法力度:对于不文明养犬行为,如犬吠扰民、未拴犬绳、犬只随地排泄等,应加强执法力度,给予相应的处罚。

  7.提供宠物垃圾袋:在公共区域设置犬只垃圾袋发放点,鼓励养犬者自觉捡拾犬只排泄物,保持环境卫生。

  8.推广义肢和嘴套:鼓励在必要时为犬只佩戴嘴套,防止其伤害他人,并为有条件的犬只安装义肢,减少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犬只流浪问题。

  9.建立犬只收容和领养体系:对于流浪犬和无主犬,应建立收容所,对其中有领养潜力的犬只进行照顾和健康检查,提供领养服务。

  10.鼓励志愿者参与:发动社区志愿者参与文明养犬的推广和监督工作,形成政府、社区、居民共同参与的良性循环。

  通过这些措施的实施,可以有效提升公众的文明养犬意识,减少不文明行为,营造和谐的人与宠物共处环境。

篇三: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27?

  【字

  号】京政办发[2006]69号

  【施行日期】2006.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6]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公安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

  近年来,本市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破坏市容环境等问题日益突出,重点管理区存在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的现象,犬扰民、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严重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广大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保障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健康,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善之区营造良好氛围,结合本

  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

  (一)建立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指导、协调本市养犬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市委宣传部、首都综治办、市教委、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总参军务部、团市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县政府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的指导、协调工作。

  (二)工作目标。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入户(即到养犬户家中)宣传率达100%,发现无主犬的捕捉和收容处理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除自然村落)没有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现象;街面没有大型犬、烈性犬,农村地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实行拴养、圈养;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和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两个基本解决”,即基本解决遛犬不拴链、犬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无照售犬以及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问题明显减少。

  二、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强化管理责任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一)市公安局:牵头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犬管办)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查处无

  证养犬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做好无主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规范犬类留检所;指导、规范养犬协会建设,引导养犬协会辅助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市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宣传纲要,对全市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对各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把关,统一宣传口径。

  (三)首都综治办:负责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考核内容。

  (四)市教委:负责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公开课,组织开展学校校区及家属院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五)市农业局: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倡导养犬市民对犬只实施绝育;负责对全市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会同工商部门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牵头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无主犬进行捕捉,并送交公安部门收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登记犬,依法实施强制免疫;负责对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以及进出京犬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强制免疫。

  (六)市卫生局: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市、24小时对外开放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

  (七)市工商局:严格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动物诊疗等涉犬经营单位的审批,对已批准的涉犬经营单位加强监管;对因城市改造由一般管理区划为重点管理区的犬类养殖场,要配合农业部门督促其限期迁移;农业部门要责令其办理相关许可,对未取得许可的,由农业部门函告工商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加强对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行为的检查;会同农业、公安、城管执法等部门开展全市综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类养殖场予以取缔。

  (八)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养犬登记人条件的审查工作,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了解掌握社区居民养犬情况,指导居(村)委会及时公开本社区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指导居(村)委会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建立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开展文明养犬活动,引导社区养犬人将已过哺乳期的幼犬送交农业部门进行绝育和免疫;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因犬扰民引起纠纷的调解。

  (九)市城管执法局:负责查处街面无照售犬行为,处罚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协助农业部门及时捕捉无主犬。

  (十)市财政局: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保障,确保犬只防疫经费足额到位,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日常管理经费重点倾斜;保障群众举报奖励经费;对下拨的养犬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总参军务部:负责做好驻京部队营地及家属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十二)团市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管理法规。

  三、发挥各级政府作用,强化属地管理职责

  要贯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严格落实分工负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日常管理,制定考核办法,落实责任制,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各级政府部门考核内容。要定期研究养犬管理工作,加强信息沟通,对本辖区内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无证养犬、一户养多犬、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犬类养殖场、犬类交易市场等情况要底数清、情况明;要推广经验,查找不足,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要广泛深入开展养犬管理宣传工作,采取入户宣传、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咨询日活动等形式,宣传本市养犬管理法规和犬疾病预防知识,努力提高养犬人的素质及安全防护意识。要在每个社区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治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要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安排,切实做好对养犬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对执法人员的装备保障以及犬只免疫等工作。

  四、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抓好日常管理工作

  (一)市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每月要召开1次养犬管理工作协调会,通报情况,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要围绕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市公安、工商、城管、农业、卫生等部门要设立举报咨询电话,指定专人负责解答群众咨询和受理群众举报,根据举报线索及时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确定每月2个集中执法日、每季度1个集中执法周,组织市、区县政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三级联合执法和异地互查。

  (二)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专业执法队,农业、公安部门要组建养犬管理联合执法队,围绕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要建立完善日常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犬扰民等问题,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及居(村)委会组织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调解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对本辖区内的犬只进行调查,并建档立账;落实养犬公示制度,建立并维护养犬公示栏,将本辖区的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疏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区县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及时予以查处。

  (四)完善长效培训工作机制。市犬管办每年定期对全市养犬管理工作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各区县政府要建立养犬行为培训教育制度,每周轮流组织本辖区养犬人和犬只参加文明养犬培训班,讲授养犬法规、养犬危害、犬病防

  疫知识以及训犬知识和技巧。同时,发挥市公安局犬类留检所窗口作用,对认养犬群众进行法规培训,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

  (五)建立养犬管理考核机制。各级政府要结合“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明确对各政府部门的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对辖区内出现犬伤人造成严重后果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在养犬管理工作中出现其他失控、失查问题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积极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市有关部门要制定对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奖励措施,加强对群众举报奖励措施的宣传。对受理的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要依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七)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养犬协会作用,吸引犬类养殖场、动物诊疗单位、宠物用品商店等涉犬经营单位、养犬人俱乐部、社区文明养犬自治会及养犬户加入市养犬协会等群众养犬自治组织,支持其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五、加强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正面教育和引导

  各区县政府要以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坚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尊重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广泛深入开展养犬法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通过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设立社区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张贴养犬管理法规等宣传材料,举办养犬管理咨询日活动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主题的巡展活动,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狂犬病预防知识等,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

篇四: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德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05.18?

  【字

  号】德政字〔2021〕10号

  【施行日期】2021.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管理

  正文

  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0年5月27日经德州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7月24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条例》,依法规范养犬行为,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养犬管理长效机制,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根据市委、市政府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部署安排,按照“党政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深入贯彻实施

  《条例》,扎实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社会治理能力水平,增强市民文明养犬意识,规范市民养犬行为,切实保障公民人身安全,有效维护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为全面推进平安德州、法治德州、文明德州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通过贯彻实施《条例》,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建立养犬管理长效机制,依法治理“犬患”能力显著增强,我市居民文明养犬素质明显提高。

  (二)具体目标。一是加强宣传舆论引导。倡导文明养犬、规范养犬,引导群众积极参与,主动监督、举报不文明养犬行为,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二是强化登记挂牌管理。摸清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数量,并逐犬登记建档,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登记、领证、建档率达到100%,单位养犬的圈养率达到100%。三是规范收容留检工作。重点管理区内流浪犬收容率达到100%,狂犬捕杀率达到100%。四是加大执法整治力度。通过开展集中整治、专项治理等,对重点管理区不文明养犬行为进行依法处理,确保实现无证犬、禁养犬、流浪犬全部收缴,犬只伤人、扰民问题明显减少,基本杜绝公共场所违规遛犬。

  三、推进措施

  (一)搞好宣传发动。通过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集中宣传教育工作,提高《条例》条文的全民知晓率,形成全社会加强养犬管理的舆论态势,确保依法养犬的要求人人尽知,文明养犬的理念深入人心。一是加强宣传引导。新闻媒体要加强对《条例》颁布实施重要意义和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条例》情况的宣传报道,倡导依法、科学、文明、规范养犬理念,最大限度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赢得工作主动权。二是开展常态宣传。各县(市、区)要开展进家庭入户宣传,结合前期的调查摸底,组织社区民警、居委会开展进养犬人家庭入户宣传活动,提醒养犬人按时办理登记办证手续,发放宣传资料,引导养犬人知法、懂

  法、守法;开展进社区宣传,在社区开辟宣传阵地,利用社区电子宣传屏、宣传橱窗发布养犬管理信息,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等形式进行宣传;开展进校园、进单位、进场所宣传,采取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养犬管理政策法规咨询台等活动,大力开展文明养犬宣传。三是开展集中宣传。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协调各县(市、区)适时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内联动的集中宣传活动,掀起宣传活动的高潮。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

  (二)制定完善配套政策。一是确定重点管理区域。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考虑我市行政区域调整形势,经济功能区发展等因素,以“人口聚集、犬患问题相对突出、群众反映强烈”为标准,广泛听取意见,充分进行论证,调整划定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向社会公布,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二是确定禁养犬标准及品种名录。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公安局对禁养犬只的标准和具体品种名录,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论证,按程序确认并发布。三是落实专项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应切实保障养犬管理工作经费、信息化管理经费、相关设备经费和专项行动经费,确保《条例》实施的纵深推进。四是细化管理工作规范。公安、农业农村、城管、卫生健康部门要对照《条例》梳理任务清单,建章立制,制定细化管理工作规范和操作标准。

  (三)推进配套设施建设。一是建设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系统平台设置犬主身份核验、犬只种类鉴别、免疫信息证明、移动执法端口、收容场所管理、数据汇集分析等功能,系统管理端可对接“德州公安”等部门公众号,实现多渠道申请,方便用户选择。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由市公安局负责建设,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二是购置犬证犬牌。犬牌设置犬主信息、犬只种类等信息,与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配套互通,使用信息系统移动执法端对犬牌进行信息采集。购置犬牌犬证工作由各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

  区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保障,其他县(市、区)按照属地原则,由本级财政保障。三是建设犬只收容场所。收容场所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防疫条件,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自行建设模式,实现犬只收容留检、防疫免疫、多媒体宣教、犬只爱心认养等功能。市级收容场所由市公安局负责,服务德城区、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德州运河经济开发区开展违章犬、流浪犬、无主犬、弃养犬的收容等涉犬管理活动,并根据收容需求进行扩容。其他县(市、区)收容场所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于2021年9月底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收容场所日常监管由公安机关负责,收容场所的狂犬病疫情监测、防控,以及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由农业农村部门负责。

  (四)组建养犬管理队伍。各县(市、区)配备专业人员10—15人,配置捕犬车辆、麻醉枪、防护服等设备,依法开展收容收缴禁养犬、弃养犬、流浪犬、无主犬等涉犬管理活动。队伍组建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于2021年6月1日前完成,报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验收备案。各县(市、区)所需经费按照属地原则,由本级财政保障。

  (五)开展登记挂牌工作。按照属地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推行养犬登记与免疫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各县(市、区)设立养犬管理“一站式”服务窗口,依法受理养犬申请、免疫、缴费、登记等事项。相关职能部门要将管理与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现场审核、现场登记、现场免疫、现场发证的“一站式”服务,确保养犬管理信息及时准确上传。登记挂牌工作由公安机关负责、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根据《条例》相关规定,依法履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犬只登记挂牌工作。

  (六)部署犬只清理整治。组织公安、城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在辖区范围内,对“犬患”问题十分突出的社区、路段、公园、市民广场等区域,适时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整治的集中行动,严厉查处违法养犬行为,捕捉无证犬、禁养

  犬,收容遗弃犬、流浪犬,查处非法犬只经营行为和取缔非法犬只经营场所。对违法养犬行为本着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通过提醒、告知、限期整改、依法处罚进行执法整治。清理整治工作由公安、农业农村、城管部门牵头负责,充分调动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民间团体组织等积极性,广泛参与犬只清理整治工作。犬只交易市场监管、整治工作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确保市场管理有序。

  四、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常务副组长的工作专班。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考核监督。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和职能管理职责,成立相应的组织架构,全面做好本辖区、本部门单位的养犬管理工作。

  (二)建立管理长效机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信息共享、密切配合,公安、城管、农业农村等部门牵头对重点管理区开展日常巡查、登记挂牌、执法收容、宣传教育等常态化管理,落实联合执法长效工作机制,加强案件和线索的移交移送,定期互通执法信息,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形成工作合力,形成党政领导、部门协同、齐抓共管、文明养犬的社会氛围。

  (三)严格督导考核。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将对各阶段养犬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导检查,重点考核组织发动、犬只挂牌率、违规犬只收缴率、流浪犬只收容率等,对基础数据不清及发证率、免疫率、收缴率等不达标的,予以全市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同时,在新闻媒体开设曝光台,公开曝光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不力、问题较多的部门、单位。

  附件:1.德州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2.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德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5月18日

  附件1德州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成员名单

  组

  长:刘长民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组长:邵浩浩

  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

  副

  组

  长:梁希忠

  市委宣传部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张长进

  市政府副秘书长

  孙九鹏

  市城管局局长

  孙丰勇

  市农业农村局局长

  陈敬礼

  市公安局政委

  成

  员:高

  静

  市委网信办副主任

  李新峰

  市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二级调研员

  莫明峰

  市教育体育局副局长

  兰善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宝明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建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郝

  兵

  市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姚光臣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赵德生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一级调研员

  刘国栋

  市交通运输局三级调研员

  付振东

  市农业农村局四级调研员

  丁

  恺

  市审批服务局副局长

  边家山

  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

  王建国

  市城管局副局长

  孔祥勇

  市计生协会副会长

  王荣渭

  市总工会副主席

  韩修恒

  团市委副书记

  俞

  萍

  市妇联副主席

  德州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兰善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付振东、王建国同志兼任副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从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附件2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宣传部门(文明办):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加强对《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实施情况的宣传,把握舆情导向,做好舆情处置;对违规养犬的典型案例及时予以曝光,在全市营造“以文明自律养犬为荣,以违规扰民养犬为耻”的舆论氛围。负责将市民依法文明养犬行为列入文明创建测评内容,测评结果作为文明考核的重要依据。

  组织部门: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考核,由牵头部门组织实施。

  政法委: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综合治理目标考核,推动养犬管理走向法治化。

  创城办: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创城督导事项,对工作不力、影响创城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通报、约谈、问责。

  机关工委:负责宣传、教育机关党员带头遵守《条例》,做好示范带动作用。

  网信办:开展养犬管理舆情管理工作,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处置网络舆情事件。

  团委、妇联、工会:负责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本领域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工作,引领“文明养犬、规范养犬”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确定养犬管理相关费用收取标准。

  教育体育部门:负责督促中小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知识普及教育,组织开展学校校区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对涉犬行业协会和动物保护组织等民间社会团体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将《条例》列入普法规划,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普法宣传工作。

  财政部门:市县两级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对养犬管理服务费征缴情况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配合做好养犬管理收容场所用地的审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指导、监管养犬管理收容场所犬只粪污处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开展养犬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协助养犬管理部门在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上做好宣传工作,制止携犬乘坐出租车以外公共交通工具行为,并督促公共交通运营企业在公共交通工具、公交站台等处张贴禁乘标志。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狂犬疫苗预防接种和狂犬病患者诊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做好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和预防人患狂犬病宣传教育工作。

  审批服务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养犬审批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收费项目进行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市养犬管理工作专班办公室日常工作,运行养犬管理协调机制。实施对养犬的监督管理,承担养犬登记,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监管犬只收容场所,捕捉无主犬,捕杀狂犬。查处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行为;查处在重点管理区未办理养犬登记或者续签手续的行为;查处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禁养犬只的行为;查处携带禁养犬只进入重点管理区的行为;查处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者驱使犬只伤害他人,以及伪造、变造、买卖养犬有关证件的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犬只免疫、检疫、犬尸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犬只诊疗机构,监测、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等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病犬等工作。与公安部门共同加强“一站式”服务窗口管理,指导犬类收容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

  城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城市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设置犬只禁入标识,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携犬出户和饲养犬只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违法行为。查处侵占楼道、通道、绿地等公共区域养犬的行为;查处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未佩戴犬牌、未用犬绳(链)牵领或者犬绳(链)不合标准的行为;查处在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即时清理犬粪的行为;查处携犬进入设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城市公园、广场等场所的行为。

  文化和旅游、水利、人民防空、商务等部门:指导本行业、本领域经营管理者设置禁止犬只进入标识,加强对本单位、部门犬只管理职责。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全面负责《条例》在本辖区贯彻执行的组织实施,承担本行政区内养犬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领导街道(乡镇)和相关业务部门确定工作目标,建立协调保障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养犬管理的主要事项和突出问

  题;成立本县(市、区)养犬管理工作领导机构;确定本辖区的重点管理区;落实本级的相关职能部门养犬管理经费保障。

  重点管理区街道(乡镇):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指导监督社区居委会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不文明养犬、不规范养犬居民的教育宣传工作;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养犬管理工作。组织对居民小区、公共绿化、重点路段等进行不文明养犬行为的劝阻;对不依法登记挂牌的养犬人进行督促提醒;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涉及犬只扰民、遛犬不束绳、犬粪不清理等现象进行先期的调解、监督、纠正;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篇五: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9.19?

  【字

  号】闽政办[2009]146号

  【施行日期】2009.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闽政办〔2009〕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年来,社会上无序养犬引发的卫生、环境和治安等问题日益突出。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养犬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邻里和谐。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平安福建”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养犬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养犬管理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民群众参与、社会综合治理的机制。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公安厅牵头,农业厅、卫生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等部门参加,成立全省养犬管理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都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抓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尽快成立相应的协调小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小组要定期召开会议,加强

  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情况信息,研究部署工作,建立配合紧密、信息互通、措施有效的工作机制。省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本系统养犬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与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涉及多个部门或具有共性的问题,应及时提请协调小组研究解决。

  二、明确职责任务,合力齐抓共管。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单位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养犬管理工作;查处因养犬行为引起的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排除有关部门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等。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的疫苗免疫、监测,发放犬类免疫证以及病犬、犬类尸体的无害化处置等工作;对兴办犬类饲养场和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对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放动物诊疗许可证;开展犬类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工作等。卫生部门负责狂犬病疫情监测及疫情处理;保障人用狂犬疫苗的供应,负责被犬伤人员的伤口处理及狂犬疫苗的使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狂犬病预防控制知识的宣传教育等。城管部门或城市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街面流动无照售犬行为和因养犬而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组织捕捉和处置无主、弃养的犬只,收容流浪的犬只;没收因养犬人约束犬只不当而伤人的犬只及非法从事经营性犬类养殖、销售的犬只;接受、处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等。工商部门负责对涉犬经营单位进行登记;对犬类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涉犬经营单位违反工商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对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并符合登记条件的申办犬类饲养场、隔离场所,涉犬屠宰加工场所,以及犬类和犬类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和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等。

  三、强化治理措施,推进规范管理。今年底前,各地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

  导下,适时组织集中开展一次犬患治理行动,重点解决三个问题:一是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二是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及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三是犬伤人、扰民等问题。同时,要认真开展好五项工作:一是引导群众主动登记。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主体,以社区为重点,组织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村(居)干部、志愿者等深入社区,开展养犬知识和文明养犬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主动登记,摸排社区养犬底数。二是组织开展养犬情况集中检查。对犬只未实行栓(圈)养管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放任犬只恐吓他人或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等违法养犬行为,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强化规范养犬。三是组织实施犬类狂犬病免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规定,对在专项行动中群众主动登记的所有犬只,组织实施狂犬病免疫工作,登记犬免疫率要达到100%。四是集中清理街面无主犬、流浪犬。对流浪犬进行集中收容,组织捕杀病(死)犬并及时进行检(免)疫和无害化处理。五是集中治理涉犬经营单位。对以营利为目的,在固定场所从事犬只养殖、交易经营的行为进行集中清理,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对犬医院、犬商店等涉犬单位超范围经营进行检查,规范犬只经营、诊疗活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足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同时加强对涉及养犬管理工作相关问题的跟进式调查研究,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管理工作水平。省协调小组将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着手制定我省养犬管理地方性法规,促进我省养犬管理工作法制化、规范化。

  四、广泛宣传教育,加强正面引导。要把宣传教育引导作为加强养犬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要利用基层组织工作优势,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社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养犬协会等组织的作

  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各种载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开展养犬管理集中宣传日和文明养犬社区行等活动、召开社会各阶层座谈会等形式,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各界群众交流沟通;通过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宣传途径,加大对违规养犬的危害、狂犬病危害、犬只管理与免疫、被犬咬伤后的处理等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引导群众充分认识犬患和狂犬病蔓延的严重危害性,提高群众文明规范养犬的自觉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违章养犬行为,自觉参与犬类监督管理,形成人人支持、人人参与、人人监督规范养犬的良好氛围。在管理和执法工作中,要把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坚持教育和处罚相结合,采取“先教育、后处罚,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办法,体现人性化管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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