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公布日期】2023.11.17?
【字
号】沪文旅发〔2023〕105号
【施行日期】2023.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文旅发〔2023〕105号
各相关单位: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17日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化传承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保护好、传承好、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推动本市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上海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担负起新时代新的文化使命,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坚持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坚守中华文化立场、传承中华优秀文化基因,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深入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切实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水平,赋能上海建设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国际文化大都市。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坚持马克思主义祖国观、民族观、文化观、历史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自觉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坚持依法保护,全面落实法定职责;坚持守正创新,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内涵,弘扬其当代价值。
(三)发展目标
到2025年,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得到进一步保护和传承,工作制度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具有上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卓越实践形成亮点。市民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参与感、获得感、认同感显著增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当代、造福人民的作用进一步发挥。
到2035年,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制度体系更加完备,保
护传承更加有效,转化发展更加活跃,保护共识更加广泛,文化影响力显著提升,在助力上海基本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人民城市中的作用更加彰显。
二、主要任务
(一)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体系
1.完善调查记录体系。开展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加强资源的挖掘、整理、建档,妥善保存相关实物、资料。实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数字化记录工程、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记录工程,加强现代科技手段运用,完善本市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记录建档工作。探索制定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库建设标准和规范,积极推进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数据资源的社会利用。
2.优化名录建设管理。健全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市、区代表性项目三级目录体系。引导加强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基层名录)建设,完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科学化归类和命名工作,做好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组织推荐工作。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代表性传承人存续状况评估,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以传承为中心审慎开展代表性传承人推荐认定工作,有重点地对传承人缺失、传承人丧失传承能力、传承人不足的项目予以补新、补缺、补强;对集体传承、分工协作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试点认定若干个历史悠久、传承有序、积极实践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团体。加强整体性保护传承,做好团体和个人相关工作的衔接配合。
3.实施长效动态管理。夯实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责任,定期开展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履职尽责情况和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活动评估工作。通过示范引领、提高补贴标准等措施,对评估等次为优秀的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予以激励。探索“退出”机制,对评估不合格的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资格予以撤销、取消。对因丧失传承能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
传承义务的代表性传承人,制定落实“保留称号、中止补助”相关政策。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基地、“非遗在社区”、“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等项目实行动态管理。
4.加强理论学术研究。围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加强研究成果转化应用。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攻关,支持本市相关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机构,加强学科平台、重点实验室建设。优化“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机制,充实专家队伍,实施专家储备制度。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体系
1.加强分类保护。加强传统技艺、传统美术和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类代表性项目的生产性保护,推动生活化应用。落实文化和旅游部“推动传统工艺高质量传承发展”试点工作,推动本市传统工艺企业跨界破圈,转型升级,加强文创产品开发、IP授权合作、文旅互动体验;支持传统工艺企事业单位在城市更新中有效传承与发展,擦亮品牌。开展支持残疾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居家就业工作,建立一批残疾人“阳光手作”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室。阐释挖掘民间文学的时代价值、社会功用,创新表现方式。提高传统音乐、传统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的实践频次和展演水平,增强表演艺术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力。推动传统体育、游艺纳入全民健身活动。发挥传统医药类项目在市民预防保健、健康养生中的积极作用。丰富传统节日、民俗活动的内容和形式。
2.深化主体布局。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储备工程。在全市范围认定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实践基地,配合、协同保护单位共同开展保护工作,拓展保护工作外延,扩大保护主体储备。挖掘本市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升乡土文化内涵,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特色村镇、街区。与文化和旅游部及长三角相关省市共同探索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建设。统筹利用好本
市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场馆,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社会力量举办兴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体验设施,构建本市集传承、体验、教育、培训、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传承体验空间体系。
3.促进合理利用。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与不同行业、领域间的跨界合作平台。在有效保护前提下,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旅游深度融合、高质量发展,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机融入景区、度假区,建设特色景区。鼓励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进行文艺创作和文创设计,提高品质和文化内涵。利用互联网平台,拓宽相关产品推广和销售渠道。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支持其产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助力乡村振兴,鼓励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工坊,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人口就业增收。深入挖掘乡村旅游消费潜力,支持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发展乡村旅游等业态,推出一批具有鲜明特色的主题旅游线路、研学旅游产品和演艺作品。
4.提升传承能力。依托上海高校资源集聚优势,继续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培计划,为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传承实践能力建设搭建平台。加强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研培力度,聚焦重点项目开发研培课程,进一步提升传承人技能艺能。加强传承梯队建设,启动建立“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青年人才储备库”,加强对后继人才的动态跟踪和扶持。
(三)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播推广体系
1.提升活动品牌。积极利用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展示交流活动。结合上海古镇文旅业态提升、乡村振兴、传统工艺高质量发展等,发挥社会主体优势,拓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的空间和场景,推动打造非物质文化遗产研发、展示、交易平台,提升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服务长三角、服务全国能级。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品牌效能提升工程,提升“豫园灯会”“龙华庙会”等民俗节庆品牌活动,打造“非遗新体验”国潮文创设计大
赛、南翔国潮大会等更具吸引力的全新活动品牌,推广国风、国潮、国货,广泛吸引年轻人群参与,增强市民感受度、参与度。
2.创新传播手段。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传统节日、节气为重要节点,开展形式新颖、内容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展示活动。依托各级融媒体平台,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专栏,加强相关题材纪录片创作,创办专题节目,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宣传和知识普及。联合主流媒体,推出“上海非遗年度人物”“上海非遗年度事件”等推选活动,选树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影响。鼓励新媒体平台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传播工作。把握数字技术赋能文旅融合发展趋势,推动实现数实融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应用场景。
3.培厚普及土壤。深化“非遗在社区”,引导和培育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社区传承传播优秀实践案例。加强文教结合,以落实“双减”为契机,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教育融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深化“非遗进校园”,在全市建设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特色中小学传承基地。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研习纳入“社会大美育计划”“市民艺术夜校”等,面向市民开设一批亲民便民、宜乐宜游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研习空间和课程。
4.加强交流合作。推动行业间、区域间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共享联动。充分依托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上海旅游产业博览会、上海旅游节、中国上海国际艺术节、上海科技节等重大节展赛事活动,高水平做好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宣传工作。配合重要活动、节庆、会议等,举办对外和对港澳台非物质文化遗产交流传播活动。用好布鲁塞尔中国文化中心等平台,积极开展上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推广。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走出去”,培育打响“一带一路”展示展演、学术交流等领域的品牌项目。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
作重要性的认识,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纳入考核评价体系。健全“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机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保护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合法合理利用资源,形成有利于保护传承的体制机制和社会环境。
(二)完善政策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修订情况,适时研究修订《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制定完善《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情况评估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传承人认定保护管理办法》《上海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市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获取和惠益分享制度。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执法检查机制。综合运用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志等多种手段,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法教育。
(三)加强财税金融支持。加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保障,优化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补助机制,实施全流程动态评估,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各区政府要依法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预算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产品和服务。采取定向资助、贷款贴息等政策措施,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基础设施建设。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继续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金融服务。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依法设立基金会等形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
(四)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依法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职能部门,统筹使用编制资源,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人才队伍培优工程,结合上海市公共文化和旅游从业人员万人培训项目,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纳入有关干部教育培训内容。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制度。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智库建设,进一步
发挥专家咨询作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中作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篇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中央文物局关于保护文物遗产的通知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历史文化的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变得愈发突出。为加强对文物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央文物局决定发布本通知,以提醒和引导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广大公众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共同守护我们的文化根脉。
一、加强文物遗产的日常保护
要加强文物遗产的日常保护,确保其在原址原貌上得以保存和展示。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遗产的巡查和监测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公众也应当积极参与,如发现文物遗产有损坏或遭到破坏的情况,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二、加强文物遗产修缮与传承
为了确保文物遗产的传承和永续,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文物修缮工作的规范和监督。修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修缮后的文物保持其原始风貌和历史特征。此外,要积极推广文物传承技术,并鼓励相关专业人才的培养与发展。
三、加强文物遗产的科学研究与保护
科学研究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一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对文物遗产进行深入研究,提升我们对文物历史价值和保护方法的认识。同时,要加强科技手段的应用,如红外线扫描、数字化重建等技术,以提高文物保存和修复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文物遗产的宣传与教育
宣传与教育是提高公众文物保护意识和参与度的重要途径。各级文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文物遗产的宣传工作,通过举办展览、讲座、研讨会等活动,向公众普及文物保护知识,引导他们尊重和关爱文物遗产,形成广泛的文物保护合力。
五、加强文物遗产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为加强文物遗产保护工作的法制化,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和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并加强对法规的执行,对违反法规的行为进行及时处理和严肃追究。
六、总结
本通知的发布是中央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作的再次强调和重视。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保护好文物遗产,让这些宝贵的历史财富世代相传,为我们的后代留下宝贵的文化遗产。
让我们一同肩负起保护文物遗产的责任与义务,共同守护我们的历史和文化。感谢大家的支持与合作!
文物保护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本通知的发布,能够提高广大公众对文物保护的认识和意识,共同为保护我们的文化遗产做出积极的贡献。让我们携起手来,守护好每一件文物,传承好中华民族的千年文明。
篇三: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近年来,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得到了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高度重视与支持。然而,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不可避免地对我国丰富多样的文化遗产构成了一定的挑战和压力。面对这一现实,为了更好地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共同构筑中华民族的文化家园,我们需要再次呼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推动文化传承。
首先,我们应当深入挖掘文化遗产的内涵和精神。文化遗产不仅仅是独特的物质形态,更是植根于历史土壤中的精神财富。在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过程中,我们不能简单地追求数量和规模,而是要深入理解和传承文化遗产背后的精神内核。只有真正理解并传承其思想、价值观念等核心要素,文化遗产才能更好地融入现代社会,为人们提供生活的指引和力量。
其次,我们应当加大对文化遗产的科学研究和保护技术的推广。文化遗产保护需要依靠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精湛的保护技术。通过科学研究,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文化遗产的历史背景和特点,为其保护和传承提供科学依据。同时,我们也需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对文化遗产进行修复和保护。在保护技术的推广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与相关领域的合作,共同探索解决方案。
此外,我们应当注重文化遗产保护的社会参与与共享。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政府的责任,也需要广大公众的参与和支持。要通过丰富
多样的文化传播方式,加强对公众的教育和引导,激发公众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同时,我们也需要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项目,形成多方共建、多方共享的良好合力。
最后,我们应当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与制度建设。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需要依法实施,需要有科学合理的制度和规范。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法律的修订与完善,确保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能够依法开展。同时,也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的监管机制,确保各项保护工作得到有效执行。
在新时代的发展中,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愈发凸显。加强文化遗产保护,不仅仅是为了传承和保护过去,更是为了塑造美好的未来。让我们共同努力,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谢谢大家!
篇四: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位同志:
近年来,我国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也面临着日益复杂和严峻的挑战。为了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我国丰富的文化遗产,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势在必行。现将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如下:
一、加大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是维护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文物部门和保护单位要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开展讲座、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同时,要加强对广大公民的普法教育,让每个人都明白文物保护是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
二、加强文物保护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文物保护基础设施是开展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条件。各级文物部门要重视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确保文物博物馆、遗址等保护场所的安全和完善。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基础设施的建设标准和技术水平,确保文物得到最好的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文物保护工作也需要不断研究和创新。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科技引领,借鉴国内外的经验和技术,加强
文物保护措施的研究和创新。通过应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如无损检测、数字化保护等,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加强对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的参与和教育
文物所在地社区和民众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参与者和受益者。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对社区和民众的宣传教育,引导和激发他们对文物保护事业的热情和参与度。通过开展文物展览、文化节庆等活动,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喜欢文物,从而更好地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
五、加强文物保护的国际合作与交流
文物保护是全球性的挑战,也需要国际合作与交流。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强与国际组织、专家和学者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国际合作。同时,要加强对外文物输出的管理与监督,确保文物交流合作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六、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和评估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督导与评估是保证工作有效性的重要手段。各级文物部门要建立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定期对文物保护工作进行检查与评估。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进行整改和问责,对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激发干部和群众的工作热情。
七、着力打造文物保护队伍
文物保护工作关乎国家文化传承和文明进步,需要一支高素质的文物保护队伍。各级文物部门要加大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提高工作人
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同时,要加强队伍建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激发干部和群众的工作热情。
通过以上措施的实施,相信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会迎来更加辉煌的未来。各级文物部门和保护单位要始终保持对文物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努力,确保我国宝贵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传承。
谢谢大家!
文物保护工作领导小组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五: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发〔200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我国是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中华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与此同时,也应清醒地看到,当前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着许多问题,形势严峻,不容乐观。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每年六月的第二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现就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文化遗产包括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是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上各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等可移动文物;以及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结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
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文化生态正在发生巨大变化,文化遗产及其生存环境受到严重威胁。不少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古建筑、古遗址及风景名胜区整体风貌遭到破坏。文物非法交易、盗窃和盗掘古遗址古墓葬以及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些地区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大量珍贵文物流失境外。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许多重要文化遗产消亡或失传。在文化遗存相对丰富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由于人们生活环境和条件的变迁,民族或区域文化特色消失加快。因此,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刻不容缓。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和历史负责的高度,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化遗产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做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提高全社会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充分发挥文化遗产在传承中华文化,提高人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二)基本方针: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总体目标: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文化遗产保护得到全面加强。到201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备的文化遗产保护制度,文化遗产保护状况得到明显改善。
到2015年,基本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有效保护;保护文化遗产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
三、着力解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做好文物调查研究和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的制定实施工作。加强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并依法登记、建档。在认真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分类制定文物保护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世界文化遗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具体组织编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公布实施。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要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检查落实。要及时依法划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必要的保护管理机构,明确保护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也要依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坚决避免和纠正过度开发利用文化遗产,特别是将文物作为或变相作为企业资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二)改进和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批准前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以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
(三)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维修工程。统筹规划、集中资金,实施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排除重大文物险情,加强对重要濒危文物的保护。实施保护工程必须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坚决禁止借保护文物之名行造假古董之实。要对文物“复建”进行严格限制,把有限的人力、物力切实用到对重要文物、特别是重大濒危文物的保护项目上。严格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完善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类文物保护技术规范,确保工程质量。
(四)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申报、评审工作。已确定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保护规划,并严格执行。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历史名城(街区、村镇)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相关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建立公示制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对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保护状况和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及时解决有关问题;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应当依法取消其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提高馆藏文物保护和展示水平。高度重视博物馆建设,加强对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作用。加强博物馆专业人员培养,提高博物馆队伍素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特殊社会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六)清理整顿文物流通市场。加强对文物市场的调控和监督管理,依法严格把握文物流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文物经营和民间文物收藏行为,确保文物市场健康发展。依法加强文物商店销售文物、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备案工作。坚决取缔非法文物市场,严厉打击盗窃、盗掘、走私、倒卖文物等违法犯罪活动。严格执行文物出入境审核、监管制度,加强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严防珍贵文物流失。加强国际合作,对非法流失境外的文物要坚决依法追索。
四、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一)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社会公布普查结果。3年内全国基本完成普查工作。
(二)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
(三)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进一步完善评审标准,严格评审工作,逐步建立国家和省、市、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制定科学的保护计划,明确有关保护的责任主体,进行有效保护。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五)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重点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对确属濒危的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和保护。
五、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文化遗产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乡规划。要建立健全文化遗产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成立国家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定期研究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统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文化遗产保护协调机构。要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要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加快文化遗产保护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法律法规建设,推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积极推动《非物质文
化遗产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进程,争取早日出台。抓紧制定和起草与文物保护法相配套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抓紧研究制定保护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要严格依照保护文化遗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办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作出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等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抵制和制止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决定和行为。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充实文化遗产保护执法力量,加大执法力度,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因执法不力造成文化遗产受到破坏的,要追究有关执法机关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安排专项资金,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抓紧制定和完善有关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政策措施,调动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积极性。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和专业队伍建设,大力培养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所需的各类专门人才。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科技的研究、运用和推广工作,努力提高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水平。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认真举办“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提高人民群众对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全社会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各级各类文化遗产保护机构要经常举办展示、论坛、讲座等活动,使公众更多地了解文化遗产的丰富内涵。教育部门要将优秀文化遗产内容和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教学计划,编入教材,组织参观学习活动,激发青少年热爱祖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热情。各类新闻媒体要通过开设专题、专栏等方式,介绍文化遗产和保护知识,大力宣传保护文化遗产的先进典型,及时曝光破坏文化遗产的违法行为及事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在全社会形成保护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
与此同时,国务院有关部门也要切实研究解决自然遗产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加强自然遗产保护工作。
国
务
院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篇六: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宣传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24.03.22?
【文
号】发改社会〔2024〕374号
【施行日期】2024.03.2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修订印发《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改社会〔2024〕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党委宣传部、住房城乡建设厅、文化和旅游厅、广播电视局、林草主管部门、文物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进一步完善全国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加强文化和自然遗产整体保护和活态传承,推动文化旅游融合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国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对《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央宣传部
附件:《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程实施方案》
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
国家林草局
国家文物局
2024年3月22日
篇七: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1999.07.081999.07.0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物工作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我市是具有悠久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历史文化名城。五千年的文明史,特别是近代波澜壮阔、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史,为我们留下了大批珍贵文物。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物,对于继承和发扬我国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市的文物工作有了较大进展,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在当前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文物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文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物保护体制,切实加强和改善我市的文物工作,特作出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和完善文物管理机制
(一)保护文物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以“守土有责”的高度责任感担负起保护文物的责任,各区要将文物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项目,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制,要有一名区长分管文物工作,并作为区文物保护工作的责任人,其中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大型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群的区,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应是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文物所在的街道、乡、镇也要有一名负责人分管文物工作。对文物工作都要做到责任明确、措施到位,形成全市上下齐抓共管的局面。
(二)健全文物管理机构,加强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各区文化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区文化局可根据本区具体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文物干部,以保证文物工作常年有人抓、有人管。文
物较多的区,可建立文物管理所等专门保护管理机构,并可在区文化局设置相应科室负责文物管理工作。
(三)市、区都要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和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使其逐年有所增加。市财政除每年按预算安排市属文博单位正常的行政事业经费外,还将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征集、陈列展览、安全保卫、抢救性考古发掘、文物修复所需专项经费。市计委按每年不少于100万元安排文物维修费,并纳入市年度财政基建投资计划。各区除保证必需的文物行政事业经费外,每年还应安排一定数量的文物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文物的维修、征集、安全保卫、陈列展览。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方筹措文物保护资金,市、区可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吸收社会各方面的捐资赞助。
(四)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加强文物保护意识,自觉地履行保护文物的责任和义务。凡因领导者失职或错误造成文物损坏的要追究其责任。要积极向人民群众进行保护文物的宣传,调动各行各业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自觉地把保护文物作为应尽的义务,形成人人爱护文物的良好社会风尚。
二、正确处理经济建设与文物保护的关系,大力抢救与保护文物
(一)在城乡建设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一定要保护好历史文化遗产,并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凡涉及文物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建设工程,要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和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原则来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建设审批手续。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以及在优秀历史建筑和已普查登记的文物点周围进行基本建设,建设项目的立项要征求文物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和文物保护方案要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文物保护和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要列入其建设工程投资预算。因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开发而进行的地下文物的勘探发掘,所需经费由投资者承担,其区域内遗存的文物归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建设和取土。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发现地下文物时,施工单位必须立即在发现文物的范围内停工并及时报告文物管理部门。
(二)市规划和文物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武汉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和《武汉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按旧城风貌区、重点保护地段、文物保护单位及优秀近代建筑、风景名胜区几个层次分别制定出文物保护规划,并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和办法,在充分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对在文物普查中发现的文物点,市、区文物管理部门要组织专家遴选论证,将其中具有重要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分别报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市或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其中包括新中国成立以来建成的具有重要历史纪念意义和代表性的建筑物。
(三)继续大力开展文物建筑的抢救维修工作。我市有许多文物建筑存在破损状况,因此要力争在近几年内进行一次全面抢修。对文物建筑的保养维修,除了政府要加大投入外,各级文物管理部门和文物建筑
使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督促文物建筑使用单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其使用的文物建筑的责任和义务。对不依法履行保养维修义务的单位,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在文物建筑周围进行工程建设,对文物建筑及其环境保护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文物保护和环境改善责任。
文物建筑维修工程要根据文物的级别报经相应级别的文物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其维修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由经文物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具备设计和施工资格的单位承担。文物建筑维修要严格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对因违法违章施工造成改变文物原状的,文物管理部门要责令其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责任者的法律责任。
(四)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的保护工作。文物和房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革命旧址和近代优秀建筑使用及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要保持其历史原貌,不许随意改造和进行与原建筑风格不相协调的内外装饰,对不合理使用和损坏原貌的情况以及存在的安全隐患要督促整改,对有损观瞻的脏、乱、差现象要予治理。尚未公布保留的近代优秀建筑,对其作出改造或拆除决定前,需报市文物和房地部门审查,未经同意不得改造或拆除。市文物管理部门要会同市房地部门建立近代优秀建筑资料档案。
(五)加强文物保护责任制,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工作(即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有保护标志、有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有保护组织和保护人员、有记录档案),要把文物保护责任落实到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文物的使用和管理单位要与所在区文化局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对保护文物做出成绩与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文物保护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或处罚,并责令改正。
(六)做好文物藏品的保管与保卫工作。文物藏品要按照规范化要求建立档案,改善保管条件实现科学保管。对不具备条件而收藏国家一、二级文物藏品的单位,其所收藏的一、二级文物,要集中于市博物馆代为收藏。各文物收藏单位要在公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文物藏品的安全防范措施和基础设施建设,健全并严格落实各项文物保卫规章制度,确保文物藏品万无一失。
(七)加强文物市场的管理。除经国家批准的文物商店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文物。市、区工商部门要会同文物、公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活动。对旧货市场、典当商店、商品集贸市场要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文物监管品(古玩)市场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堵塞漏洞,防止珍贵文物外流和非法交易活动。
三、加强行政执法工作,依法保护管理文物
(一)文物、公安、规划、工商等部门担负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行政执法任务,在执法工作中,要相互支持配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二)公安、海关、工商、文物管理和内贸等部门要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坚决打击盗掘和走私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市文物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武汉海关对文物出入境的监管工作,防止珍贵文物流失。公安、工商、海关等执法部门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中依法没收、追缴的文物,要在结案后按规定尽快全部无偿移交文物管理部门。
(三)规划部门要会同文物及有关部门对全市在基本建设中出现的损坏文物和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的建设工程进行检查清理,并依法作出处理。凡属影响文物保护及环境风貌的在建工程,应由建设单位负责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方案由规划部门会同文物管理部门审批并负责督促实施。
四、加强博物馆建设,创造条件开发开放文物景点,发挥文物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一)武汉博物馆建设工程要按计划抓紧实施;对已有的纪念馆、陈列馆要进一步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要改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八七会议”会址和武汉国民政府旧址对外开放的环境和条件,扩大其文物和史料的展示面积,使之成为我市第一次国共合作时期和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伟大转折时期的文物及史实的展示中心。文物藏品较多的区应将博物馆建设纳入本区规划。
(二)市、区各部门和各行业要在有效保护文物的前提下加强文物景点建设,使之对外开放,发挥效益。文物景点建设要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的原则,不能把文物作为企业资产入股上市。目前,市里重点项目是搞好中山舰和盘龙城遗址的保护与开发利用。中山舰修复后将对社会开放,并举办相关文物陈列,使之成为革命传统和近代史教育的基地;盘龙城遗址要规划建成在全国有一定影响的文物博览苑。
(三)全市各文博单位要把社会效益摆在第一位,积极改进工作,进一步发挥博物馆、纪念馆、陈列馆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作用。要积极开展文物及资料的抢救性征集工作和出土文物的修复工作,加强文物和资料的研究,改进文物陈列和宣传教育方式,以接纳更多的观众参观,使文物更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文物管理部门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国内外的文物交流与合作。
1999年7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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