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夏粮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1.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的夏粮收购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成员职责,协调统一各方力量,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2指定专门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加强值班及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类安全隐患。
二、安全宣传教育
2.1制定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计划,宣传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意识培养、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等。
2.2在各个收购点设立宣传教育站点,配备宣传资料和模拟场景,开展现场教学,提高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2.3组织安全生产知识竞赛活动,推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深入开展。
三、危险源管控
3.1对收购仓库和储粮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维修,确保设施完好,无安全隐患。
3.2成立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小组,制定危化品管理制度,加强对危化品的储存、使用和运输管理。
3.3对机械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机械设备安全可靠,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做好防护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管
4.1加强对收购点的安全生产监管,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
4.2安排专门人员对收购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收购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不安全行为。
4.3加强与公安、安监部门的合作,共同加强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处置的协调机制。
五、应急救援
5.1制定夏粮收购期间的应急救援预案,明确责任分工和应急处理程序,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效率。
5.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培训收购点工作人员的急救技能,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5.3在收购点周围设置急救站点,配备足够的急救人员和医疗救助物资,为有需求的人员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通过以上实施方案的执行,可以有效提高夏粮收购期间的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粮食产量和质量,维护粮食安全。
篇二: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一、目的为提高粮食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企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加工、销售的企业。
三、组织机构
1.成立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评估工作。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和培训等工作。
四、应急预案编制
1.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涵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
(2)针对性:针对不同类型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实用性:便于操作,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迅速、有效应对。
(4)可操作性:应急预案应具备可操作性,便于实际执行。
2.应急预案编制内容包括:
(1)事故风险分析: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
(2)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和人员配置。
(3)应急响应程序:制定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程序,包括报警、接警、响应、救援、恢复等环节。
(4)应急资源保障:明确应急物资、设备、技术、资金等资源的储备和调配。
(5)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6)应急培训和宣传: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预案实施
1.应急预案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1)及时性: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2)准确性:准确判断事故类型,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
(3)协同性:各部门、各岗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4)有效性:确保应急处置措施有效,尽快控制事故蔓延。
2.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迅速报警:事故发生后,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2)启动应急预案:根据事故类型,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置程序。
(3)组织救援: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开展救援工作。
(4)保护现场:采取措施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5)善后处理:事故发生后,及时开展善后处理工作。
六、应急预案评估与修订
1.应急预案评估:
(1)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确保其有效性。
(2)评估内容包括:应急预案的适用性、操作性、实用性等。
2.应急预案修订:
(1)根据评估结果,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2)修订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应急资源保障等。
七、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粮食企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篇三: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粮食收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粮食收购管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杂粮及其成品粮。所称粮食收购,是指向种粮农民、其他粮食生产者或者粮食经纪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批量购买粮食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食收购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
第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食收购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监督有关粮食收购的法律、法规、政策及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粮食收购相关工作。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积极引导多元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持续提升服务企业、农民水平。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与粮食收购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人员和场所,保障工作经费,保障器材设备。
第二章粮食收购企业备案
第七条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负责人及仓储设施等。
收购地涉及省内多个县(市、区)的,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选择省内其中一个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第八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第九条粮食收购企业备案,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一)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者有效租赁合同;
(三)检化验仪器和计量器具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合同协议文本;
(四)检化验技术人员和保管人员配备情况的相关材料或委托检验机构情况。
第十条粮食收购企业可以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备案。
第十一条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前或收购粮食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备案内容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备案。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坚持公开透明、灵活高
效、便民利企的原则,及时做好粮食收购备案信息收集整理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现场接收粮食收购备案材
料,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接收,接收即为备案;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接收备案材料的,应于1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或者一次性告知备案企业需要补证的全部内容。
第十四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其政府部门网站公
示粮食收购备案的依据、所需的全部备案材料、备案流程等信息,提供有关备案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粮食收购企业提供与粮食收购备案无关的材料。
第十五条
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粮食收购
备案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本辖区内粮食收购企
业备案情况汇总上报至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三章粮食收购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粮食收购者应当按照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粮食质量
标准及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在粮食应急状态期间,应当执行国家和省的应急管理规定。
政府储备收购应当执行《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直接告知售粮者相关要求
并现场公告收购粮食的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不得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加工渠道。有关情况应向当地县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
粮食收购者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
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部门定
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跨省收购粮食,应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国有粮食收购企业应带头执行国家粮食政策,积极入市收购粮食,做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工作,服从和服务于粮食宏观调控。
第二十一条粮食收购相关贷款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企业应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范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将粮食购进、销售和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情况按规定上报至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密信息的传输、处理、储存等严格遵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保密。
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粮食收购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收购处置长效机制,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粮食,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和食品安全地方政府负责制的要求组织收购处置。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粮食收购者开展技术服
务和培训指导,通过组织现场培训、播放视频教程、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推广科学储粮、节粮减损等新技术新规范应用。
第二十五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搭建农企对接平台,发挥粮食交易中心的公益性服务作用,为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提供交易服务。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持续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
程建设,指导、支持粮食收购者改善仓储设施条件。
第五章粮食收购监管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粮食经营场所,查阅有关资料、凭证;
(一)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检查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
(四)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五)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
(六)查封、扣押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二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从事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开展粮食收购单独检查和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检查。加强粮食收购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监管,及时将行政处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贵州),信用中国(贵州)网站,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记于企业名下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粮食行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相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核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篇四: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篇五: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粮食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粮食流通领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适用本办法。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的特殊要求按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质量安全管理情况。
第四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质量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从事粮食经营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严格遵守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认
真落实反食品浪费、粮食节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严禁多扣水杂、压级压价、以陈顶新、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行为。
第五条
国家鼓励采用并推行科学先进的质量安全管理和检验方法、标准和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完善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技能等培训。
第六条
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检验等检查活动所需必要合理的费用,按照有关规定列入本级部门预算。
第二章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
第七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和储存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包括收购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库存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应急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其他专项粮食质量安全监测。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管理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依职责组织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获知粮食质量安全风险
信息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核查,视情况及时调整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依职责采取风险防控措施,降低粮食质量安全风险和损失。
第八条
开展风险监测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成果,建立各有侧重、上下联动、有效衔接、协同配合、结果共享的监测机制。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强化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等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统筹利用有关数据和信息资源。
第十条
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以及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情况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和单位,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加强粮食污染监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要求,依职责开展有关工作。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或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有关线索的,应当按照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规定,依职责迅速采取处置措施。
第三章粮食质量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仓储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收购、储存场所应当保持整洁,并按规定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按质论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告知售粮者或者在收购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等内容;
(二)按照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政策规定进行入库和平仓环节扦样、检验,把好入库质量关。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向收购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跨省收购的,应当向收购地和粮食收购企业所在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
(三)杂质、水分等质量指标超过标准限量或者政策规定的政策性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或者符合相关要求。水分较高时应当合理降水、降温,确保安全储粮。
第十四条
鼓励对不同产地、等级和品质的粮食单收、单储。
第十五条
粮食经营者收购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单收、单储、单销,采取在收购码单、包装、库存货位卡上明确标识等措施,强化全流程闭环管理。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进行单收、单储,应当通过单独仓廒、物理隔断等措施进行,确保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遵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和相关标准,规范仓储管理业务,合理应用粮油储藏技术。储存过程中发现粮食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处置。
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混存。
国家鼓励建设高标准粮仓,推广使用绿色储粮技术,有效保障储存安全和粮食品质。
第十七条
粮食经营者储存粮食应当严格执行储粮药剂使用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十八条
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粮食质量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报告),作为出库质量安全依据。未经质量安全检验的粮食不得销售出库。
(一)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检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
出具检验报告;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销售出库粮食的质量安全状况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应当随货同行,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效期满,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委托方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完成扦样、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十九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不得将直接拌有农药、混有农药残渣、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储粮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定向销售用作非食用用途的粮食,应当在包装、销售凭证中明确标识用途。对定向销售作为非食用用途的政策性粮食的质量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根据特定区域粮食可能受到有害物质污染、发生霉变等情况,或者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或者分地区设定粮食收购和出库质量安全必检项目,并抄送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运输粮食的运输工具、容器应当完好,并保持清洁、干燥、安全卫生。非专用车(船)应当有必要的铺垫物和防
潮湿等设备,铺垫物、防潮湿设备等必备物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政策要求。
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容器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粮食应当严防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运输粮食发生污染、结露、虫害、霉变等情况的,有关方面应当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
运输粮食应当符合国家规定,有效减少粮食运输损耗。鼓励采取在途粮食质量安全监测技术等信息化手段,保障运输过程中粮食质量安全。
第二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药剂使用情况、销售去向和出库时间,以及其他有关质量安全信息,形成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库存粮食从入库到出库环节的质量安全追溯制度,实现粮食质量安全可追溯。
第二十五条
按照粮食资源合理化利用、节粮减损等原则,对重金属、真菌毒素、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粮食,能够进行无害化处理的,鼓励粮食收储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理,并按规定利用。
第四章粮食质量安全检验
第二十六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依法依规开展检验监测工作。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自身质量控制体系、检验能力、人员队伍建设,包括健全的规章制度、必要的粮食检验仪器设备和配套基础设施,质量安全技术基础研究、应用和信息管理能力,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才队伍等。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加强扦样、检验人员业务培训,提升人员素质,使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所需的职业技能,熟悉粮食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满足岗位要求。扦样、检验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所在岗位工作相关技术培训。
第二十七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根据开展粮食质量检验监测等工作的需要,依托现有粮食检验监测资源,择优选用基础较好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委托承担检验监测任务。
省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通过现场检查、标准物质测量审核、样品比对等方式,提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能力,充分发挥粮食质
量安全检验机构的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能力建设,确保能够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
扦样方法和程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扦样机构和扦样人员对扦样合规性、样品真实性与代表性、信息准确性与完整性负责。
扦样人员在扦样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扦样机构和被扦样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用品。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实施现场扦样,不得由利益相关方送样:
(一)监督检查中的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的出库质量安全检验监测;
(三)其他应当实施现场扦样的。
第二十九条
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环节进行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以及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抽查检验,可采用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认
可的快速检测方法。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应当实施有效的质量控制措施,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可靠。在粮食质量安全抽查检验中,快速检测结果表明可能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政策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需要对粮食质量安全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扦样和检验,并按规定支付相应费用。扦取的样品应当自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保留3个月。
第三十一条
粮食经营者对监督检查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督检查机构申请复检并充分说明理由。监督检查机构认为存在检验程序不规范等需要复检的,可以安排原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必要时,可以安排其他具备条件的省级以上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复检应当使用备份样品。有充分理由说明备份样品不具备代表性的,可以安排重新扦样。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二条
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应当履行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未经委托方同意,不得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对发现存在粮食质量安全重大风险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粮食所在地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处置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对粮食经营者因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粮食出现较为严重的质量安全等问题或者风险的,应当进行应急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快速反应及应急处置信息发布机制和程序,加强应急处置能力和应急队伍建设,强化应急装备配置和应急物资储备,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满足应急需要。
第三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应当具备处置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能力,定期检查各项风险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粮食经营者应当立即对事故予以妥善处置,防止损害扩大,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有上级管理单位的,一并向其上级管理单位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接到粮食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应当依职责和权限立即调查处理,按规定采取封存、检验、限定用途等措施,防止或者减轻对社会的危害。发生重大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并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及相关部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粮食质量安全事故,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粮食质量安全事故调查,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干涉粮食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依规依职责对粮食经营者进行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制定粮食质量安全监督抽查计划,采用普查、随机抽查、巡查、重点检查、交叉检查、提级查办等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的质量安全状况实施监督抽查。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质量安全监管需要组织开展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机构按照季度巡查等要求,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结合实际组织本行政区域监督抽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监督抽查内容主要包括粮食质量安全状况,执行出入库检验制度、质量管理制度情况,对被污染粮食实施定点收购、分类管理、专仓储存、定向处置等闭环管理、全程监控措施的情况等。
根据实际情况,政府储备粮食年度监督抽查比例一般不低于本行政区域内本级政府储备规模的30%,覆盖面不低于承储单位数量的30%。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抽查过的单位,下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当年一般不再重复监督抽查。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质量安全情况,对检验仪器设备和扦样、检验的规范性进行检查;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与粮食经营活动中与质量安全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以及其他资料、凭证;
(四)对粮食经营者经营的粮食进行扦样检验;
(五)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要求;
(六)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
(七)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粮食经营者拒绝检查的,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
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经监督抽查人员和粮食经营者签字后归档。粮食经营者拒绝签字的,应当如实记录原因,经监督抽查人员2人以上签字后归档。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应当包含粮食经营者粮食质量安全信用情况,记录日常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结果、违规违纪违法行为查处等信息,并根据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粮食经营者增加抽查频次。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举报粮食质量安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意见、建议和举报,应当按照职责和程序及时研究、处理。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及时进行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书面通知相对人,按程序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或者告知其向有权处理的部门反映。
第四十三条
国家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依规对省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考核,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县级以上地方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情况依法依规纳入相关考核。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的;
(二)发现区域性粮食污染情况,未按规定及时报告或者处置的;
(三)未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机制的;
(四)本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由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抽查中发现的;
(五)其他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现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违反保密规定,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公开或者向他人提供检验报告的;
(二)未按要求实施现场扦样,或者扦样方法、程序等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的;
(三)存在其他违反扦样、检验管理规定行为的。
其他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违反保密、扦样、检验管理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在从事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运输和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中违反质量安全管理有关规定的,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粮食经营者在收购等环节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粮食,未及时向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报告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篇六: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一、总则
为确保粮食收购现场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收购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国粮食收购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1.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修订和监督实施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
3.粮食收购单位:负责落实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加强现场安全管理。
四、安全管理制度
1.人员安全:
(1)参加粮食收购现场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
(2)严禁酒后、疲劳作业,确保作业人员身体健康。
(3)现场作业人员应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防护眼镜、防尘口罩等。
2.设备安全:
(1)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
(2)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熟悉设备性能,遵守操作规程。
(3)严禁私自拆卸、改装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3.作业安全:
(1)现场作业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流程。
(2)严禁在作业现场吸烟、使用明火等违规行为。
(3)作业现场应设置警示标志,确保作业安全。
4.仓储安全:
(1)仓库应保持干燥、通风,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仓库内不得堆放杂物,保持通道畅通。
(3)仓库应配备消防设施,定期检查,确保设施完好。
5.环境安全:
(1)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环保法规,不得排放有害气体、废水等。
(2)现场作业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噪音、粉尘等污染。
五、监督检查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食收购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粮食收购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巡查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日常巡查。
3.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六、附则
1.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制度由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3.各级粮食收购单位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篇七: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一、编制目的为有效预防和应对粮食企业可能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粮食企业安全稳定运行,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4.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粮食企业,包括粮食收购、储存、加工、运输等环节。
四、组织机构及职责
1.成立粮食企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指挥、协调和监督应急工作。
2.设立应急办公室,负责应急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协调。
3.各部门、车间、班组设立应急小组,负责本部门、车间、班组的应急工作。
五、应急响应程序
1.预警阶段:应急办公室根据事故预警信息,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通知各部门、车间、班组做好应急准备。
2.应急响应阶段: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各部门、车间、班组开展应急行动。
3.应急处置阶段: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按照应急预案要求,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发展,减少损失。
4.应急恢复阶段: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后,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车间、班组进行事故调查、评估和恢复重建。
六、应急措施
1.人员伤亡救援:应急指挥部组织救援队伍,迅速开展人员搜救、救治和转移工作。
2.火灾事故处置:消防部门迅速出动,扑灭火源,防止火势蔓延。
3.化学品泄漏事故处置: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泄漏物收集、处理,防止环境污染。
4.设备故障事故处置:设备维修部门迅速修复故障设备,确保生产恢复。
5.交通事故处置:交通管理部门迅速疏导交通,确保事故现场安全。
七、应急保障
1.人员保障:应急指挥部组织专业救援队伍,确保应急救援人员充足。
2.资源保障: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确保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充足。
3.资金保障:应急指挥部协调财政部门,确保应急救援资金充足。
4.信息保障:应急指挥部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送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八、应急培训与演练
1.定期开展应急培训,提高员工应急意识和应急技能。
2.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3.鼓励员工参与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九、附则
1.本预案由粮食企业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解释。
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应急措施。
4.如遇特殊情况,应急指挥部有权对本预案进行调整。
篇八:粮食收购现场安全管理
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情况汇报
尊敬的领导:
我谨向您汇报我部门在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方面的情况。经过我们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现将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收购计划
根据去年的粮食收购情况以及今年的作物生长预期,我们制定了详细的粮食收购计划。计划涵盖了预计收购数量、收购时间、收购地点等重要内容,并充分参考了市场需求及政府政策导向。经过反复研究和调整,我们确保了计划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二、仓储及设备准备
为确保粮食的安全储存与保质保量,我们积极与仓储公司合作,安排大量仓储空间作为临时粮食存放地。同时,我们对仓库进行了全面检修与消毒,确保了仓库的卫生与良好环境。在设备方面,我们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称重设备、挑选机等专业器材,提升了收购效率与准确性。
三、人员组织与培训
为保障收购工作的有序进行,我们成立了专门的收购小组,并从内部人员中选择了熟悉相关业务的人员负责具体工作。同时,我们对工作人员进行了系统的培训,使其熟悉操作流程、了解政策法规,并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四、收购信息公告与宣传
为确保粮食收购工作的公开、公正与透明,我们制定了详尽的信息公告与宣传方案。我们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收购政策、价格信息,并鼓励农民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提前了解相关信息,为农民提供方便与保障。
五、与农民的沟通与协商
我们重视与农民的沟通与协商,旨在倾听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的意见,从而改进我们的工作。通过开展农民座谈会、电话咨询等形式,我们积极与农民进行沟通与交流,解答他们的疑惑与困惑,并提供帮助与支持。
六、安全与环保工作
在粮食收购工作中,我们始终将安全与环保放在首位。我们加强了现场安全管理,制定了科学的作业流程与操作规程,确保人员安全与粮食质量。同时,我们积极推动绿色收购,提倡绿色种植、科学施肥等环保措施,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收购问题处理
我们充分预见到在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定了详细的问题处理方案。我们设立了投诉举报电话,并及时处理农民的投诉与纠纷,确保了收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总结与展望
在粮食收购准备工作中,我们始终坚持科学、规范与高效的原则。通过与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与协同工作,我们取得了积极的成果。然而,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强与农民的沟通,以更好地完成粮食收购任务。
以上就是我们部门在粮食收购准备工作方面的情况汇报。感谢领导对我们的关心与支持,我们将继续努力,做好后续的收购工作。
敬礼!
此致
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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