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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报告制度
根据国务院、省、地、县关于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现制定理化乡政府应急信息报告制度,请认真按照执行。
一、特别重大或者者重大突发事件发生后,各村、有关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i 级(特别重大)、ii 级(重大)、iii 级(较大)、iv(通常)〕如实报乡政府应急办(联系电话:5448886,传真 5448886)。报告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 1 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与漏报。如发生迟报、谎报、瞒报与漏报问题要严肃追究责任。
二、报告内容要紧包含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进展趋势与已采取的措施等。
三、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要实行日报制度,必要时要随时报告,报告要注明时间地点,情况紧急的要形成专题报告。
四、乡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与情况。同时将县政府与乡党委政府领导同志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者指示传达给有关单位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五、各村、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者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
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六、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者影响到境外的,及时按程序上报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理化乡人民政府
2011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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