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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汇报4篇
第1篇: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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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工作汇报-信访工作汇报 维稳信访工作情况汇报
摘要:二精心摸排努力化解全力维护大局稳定,坚持每月召开次会议定期研究分析,二是坚持交办和限期办结制度,乡维稳办正在对该事件做后续跟踪处理防止事态进一步发展,继续加强维稳信访工作的组织领导绝不放松。以下是小编整理的3篇最新维稳信访工作情况汇报范文,欢迎参阅!
维稳信访工作情况汇报2016-12-31 01:59:44 | #1楼
卫生信访稳定工作情况汇报
2016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坚强领导下,我xx认真贯彻落实省市信访稳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市xxxx事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矗现将我xx信访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 强化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夯实基础 我xxx立足工作实际,以保护群众基本利益为目标,切实加强信访排查力度,严格实施“组织、责任制、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工作大局稳定。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xxx及时调整充实了信访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支部书记担任组长,副书记为副组长具体负责,各科主任为成员,确保了信访工作有人管,能落实的良好局面。
二是责任落实到位。坚持领导包案和接访责任制,单位一把手为信访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办事干部为具体责任人,进一步明确了阶段的任务目标,责任和奖罚标准。
三是工作落实到位。紧扣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的工作思路,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不折不扣的完成上级提出的信访工作目标和任务。工作中始终保持了思路上的前瞻性,
工作上的主动性,方法上的创新性,效果上的实效性。
二、 精心摸排,努力化解,全力维护大局稳定
我xx坚持把“摸排隐患,化解纠纷”作为综治信访稳定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处理,对摸排出来的不稳定因素严格按照“四个一”即一名领导、一个责任人、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及时进行交办,定人定责定时消除隐患,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所,大事不出局”、“小事不过夜,大事不过周”,将各种矛盾纠纷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 加大宣传,提高素质,确保安全稳定
在信访工作中,我们积极引导干部职工学法、知法、守法,开展了《信访条例》宣传活动,使干部职工提高了对信访工作的重要性的充分认识,在处理矛盾纠纷工作中做到得心应手,心中有数。在此基础上,认真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大力开展治安防范宣传工作,建立健全维稳安全制度,确保了大局安定和谐。信访工作汇报
二0一二年八月十七日
维稳信访工作情况汇报2016-12-31 02:01:39 | #2楼
慈坝乡
2016年以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县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指导下,我乡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盛州、县维稳和信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增强党委、政府凝聚力和战斗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为全乡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发展经济奠定了坚实的基矗现将我乡今年维稳信访工作情况作以简要汇报:
一、 强化领导,健全机构,落实责任,夯实基础工作 我乡立足工作实际,以保护群众基本利益为目标,切实加强信访排查力度,实施了“组织、制度、责任制、落实、督查”五个保障机制,确保工作大局稳定,坚持做到五个到位。
一是组织领导到位。我乡及时调整充实了维稳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哈军担任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具体负责,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确保了维稳信访工作有人管,能落实。
二是制度约束到位。先后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了州、县维稳信访工作会议精神,并把维稳信访工作作为干部综合目标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定性定量考核,其工作实绩直接与评先评优。同时,制定了《维稳信访工作实施方案》及各项规章制度。坚持每月召开1次会议,定期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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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汇报
信访工作宣传标语1、打击违法上访维护社会稳定 2、规范信访秩序打击违法上访 3、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和谐社会环境 4、维护合法信访打击违法信访 5、坚决执行省四部门文件严厉打击各种非正常上访行为 6、强化法律法规教育 加大对涉访违法犯罪行为的惩处力度 7、坚决打击策划、唆使他人上访的“黑讼师” 8、营造规范有序的信访环境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9、有理不能非法上访,无理更不能非法上访,非法上访必将受到法律制裁。
10、畅通信访渠道规范信访秩序 11、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 12、依法有序信访合理表达诉求 13、维护信访秩序是信访人应尽的义务 14、倾听群众呼声,接受群众监督 15、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 16、依照《信访条例》规定提出信访事项,依法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 17、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18、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19、坚持以人为本,做好信访工作 20、贯彻《信访条例》,规范信访行为 21、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维护社会平安稳定 22、畅通信访渠道,构建和谐社会
第3篇: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汇报
《信访工作条例》[最新]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第四条 学
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 信访人
第六条 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第二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章第十二条第三章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办受奖励与处罚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理理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 第二十七条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十九条 第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 第九条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 第二十条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 第十四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作主管部门受理,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需要采迫害信访人。处理,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5人。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对处理决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其接回,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进行适当处理,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处理。
第十七条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4篇: 信访工作条例宣传汇报
信访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持学院及各部门同广大师生员工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上级有关信访工作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本学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并由学院或相关部门按照规定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 信访工作应当在学院党政的领导下,坚持为学院的大局服务、为学院的改革和发展服务、为全院师生员工服务的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要发扬党的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建立文明的接待秩序。要关心群众疾苦,认真为信访人解决问题,充分相信和依靠群众,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批阅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定期检查指导学院和本部门的信访工作。
第五条 我院信访工作实行两级管理。学院办公室是学院信访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层面的来信、来电处理和来访接待以及全院范围内有关信访问题的协调、落实和督办。学院其它各部门应当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本部门的信访工作,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办理。
第二章信访人
第六条信访人,是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向学院或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本院师生员工以及与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有关联的当事人或组织。
第七条 信访人对下列信访事项,可以向有权做出处理决定的学院各部门提出:
(一)改革、发展、稳定工作和教学、科研、后勤、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建议和要求;
(二)对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建议、批评和要求;
(三)对学院各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及失职行为的监督和揭发;
(四)对学院、各部门或师生员工侵害自己合法权益、且属学院解决范围的行为的控告;
应由学院各部门受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八条 信访人采取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到学院指定的信访接待场所提出。走访学院领导,须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准,一般安排在院领导接待日内进行。 第九条 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学院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所,不得拦截学院领导及其车辆,不得冲击会场,不得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不得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十条 多人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一般应当采取书信、电话等形式提出;
需要采取走访形式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第十一条 信访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三章 受 理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信访人提出的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信访事项以及由上级机关批转和下属部门上交的信访事项。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凡是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法院、检察院和政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应建议、劝告信访人向相应机关提出;
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对于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需要由学院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受理;
需要由上级部门解决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请示有关院领导后进行处理;
属于不同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分别批转所涉及部门受理,若需要协调,则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召集所涉及的部门协商解决;
属于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有关部门受理。 第十五条 对于学院各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本部门负责受理;
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批转给有关部门受理;
需要由学院解决的,应及时上交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由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信访工作人员发现来访人员精神不正常时,应当通知病人所在部门或其监护人将其接回;
对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妨碍信访秩序的病人,可通知学院保卫处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进行适当处理;
对有传染病或疑有传染病的信访人,应通知院卫生所按照有关卫生防疫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各部门在获悉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信息后,应当果断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首先控制好局面,防止不良影响的发生、扩大,同时立即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和学院有关领导。 第四章 办 理 第十八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一般采用登记、编号、调查、转阅、领导批示、提出办理意见及回复等程序,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第十九条 学院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正确疏导,及时、恰当、正确处理,不得推诿、拖延。 第二十条 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信访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部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信访人。 第二十二条 由学院各部门直接办理的信访事项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并视情况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
情况复杂的,在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二十三条 对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学院各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报告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
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说明情况,并征得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学院信访工作主管部门认为对交办的信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可以要求有关部门重新办理。 第二十四条 信访人对学院或各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决定,应当遵守、执行;
对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请示原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复查。原办理部门或其上一级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意见。 经复查,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正确,就不再重新办理;
若信访事项处理决定确有错误,应当重新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分析信访事项所反映的有关情况和师生群众的愿望,采取切实措施,不断改进工作。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信访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由学院予以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访人提出的建议、意见被采纳,并在实践中证实对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富有贡献的,由学院给予奖励。 第二十八条 信访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工作,或在信访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或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妨碍信访秩序的,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
违反国家法律或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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